两个“雷士”获终审判决确认
中证网讯(王珞)近期,两个“雷士”获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24年10月16日,该法院对侵害雷士照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雷士)要求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雷士)变更“雷士”字号的诉讼请求,认定“山东雷士公司使用‘雷士’字号获得了惠州雷士公司明确授权”。终审期间,惠州雷士主动撤回了山东雷士停止侵犯“雷士”商标权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雷士照明创始人带领创始团队先后创立惠州雷士、山东雷士。目前,在两个“雷士”格局中,山东雷士由创始团队掌舵,惠州雷士由外资控制。
公开资料显示,雷士照明从一家小作坊起家,迅速发展壮大,一度跻身全球照明行业前五名。2019年,包括惠州雷士在内的雷士照明核心资产,被国际资本KKR收购。2022年,惠州雷士以“侵权”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山东雷士变更“雷士”字号、停止侵犯“雷士”商标权。
惠州雷士在一审起诉状及相关答辩状称,山东雷士对于“雷士”字号、商标构成侵权,理由是惠州雷士与山东雷士2015年6月15日签署《协议书》,约定解除惠州雷士之前向山东雷士出具的《授权书》等授权文件,山东雷士不再享有20年雷士商标使用权以及使用雷士字号的授权。
但这份《协议书》,并未获得法院最新判决的认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0月16日终审判决书载明,“惠州雷士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授权书》或证明《授权书》已被撤销”,“本院对上述《协议书》相关事实均不予审查”。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显示,尽管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惠州雷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山东雷士立即停止侵犯惠州雷士注册商标专用权,山东雷士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变更“雷士”字号等,但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半年后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撤销。
据山东雷士负责人介绍,两个“雷士”格局,也符合过往情况。雷士照明品牌有“一枝两叶,雷士双雄”的说法,惠州雷士、山东雷士本是“同宗同源”的兄弟企业,均为雷士照明创始人一手创立,山东雷士自成立以来,一直与惠州雷士紧密合作,使用“雷士”品牌,为惠州雷士加工生产各类产品。在对外宣传中,雷士照明亦将惠州雷士、山东雷士并列,在H股招股说明书里称它们为雷士照明的生产基地。2012年8月,惠州雷士向山东雷士出具《承诺书》《授权书》《补充授权书》等系列授权文件。
《承诺书》《授权书》《补充授权书》等文件显示,惠州雷士同意山东雷士在存续期间企业名称使用“雷士”字样,授权山东雷士有权在9类和11类商品上使用“雷士”“NVC”“光环境专家”“雷士NVC”等商标,享有20年商标使用权(2012年-2032年),且该相关授权明确约定“不可撤销,不可解除,长期有效”。
此外,据山东雷士消息,11月29日,公司将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举办“招商会暨新品牌新产品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