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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旭股份及有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李梦扬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李梦扬)爱旭股份4月3日晚间公告,近日,鉴于公司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刚、时任财务负责人熊国辉、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昱予以监管警示。

公告称,根据此前上海证监局查明的事实以及公司有关公告,2022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出资5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珠海富山爱旭”)以投资建设太阳能电池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逐步对珠海富山爱旭进行实缴出资,截至2022年4月13日,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向珠海富山爱旭增资5.80亿元,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能在事项发生时,根据其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且公司此后持续向珠海富山爱旭投资并将其注册资本从5亿元增加至10亿元。公司迟至2022年12月20日才就上述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监局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熊国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昱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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