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中广核技:紧密围绕“A+”战略 积极推进产品结构转型升级

宋维东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宋维东)5月7日,中广核技(000881)举行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中广核技紧密围绕“A+”战略,全力以赴助力疫情防控,持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积极推进产品结构转型升级,核环保、核医学取得突破,实现“十三五”圆满收官。“十四五”期间,中广核技将致力于“核技术让人类生活更美好”,坚持“A+”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0年,中广核技实现归母净利润2.71亿元,同比增长164.04%;每股收益0.2868元,同比增长186.23%。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广核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疫情防控贡献核技术力量,有效增强了公众对核技术应用的认识,为辐照加工业务带来了新增长与新需求。

  在2020年疫情最严峻的时期,公司迅速完成各项电子束辐照实验,助力工信部出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辐射灭菌应急规范(临时)》,将防疫物资消毒灭菌时间由7至14天缩减至1天以内,并发挥电子束辐照技术优势,累计为4200万件防疫物资提供免费辐照灭菌服务,货值超1.5亿元。同时,转产口罩熔喷PP专用料超2万吨,有效弥补国内防疫物资市场缺口。

  2020年,中广核技一批高端核技术应用领域的标志性项目取得突破。在新材料业务方面,公司积极推进产品结构转型升级,高毛利率水平产品不断推出,板块整体毛利率同比增长7.30%;在核环保领域,电子束治污技术实现多个示范项目落地。2020年6月5日,全球最大电子束处理工业废水项目在广东江门建成投运,日处理废水量最高达3万吨。在工业废水治理日趋成熟的条件下,中广核技推动电子束治污技术往更难处理的医疗污水、医疗固废、抗生素菌渣、制药废水、垃圾渗滤液等应用领域迈进。疫情期间,公司逆行湖北十堰,确保我国首个电子束辐照处理医疗污水示范项目按期投运。同时,位于新疆伊宁的我国首个电子束无害化处理抗生素菌渣示范项目即将投入运行。此外,全球最大电子束处理制药废水示范项目进入工程建设阶段。

  在核医学方面,中广核技牵手质子治疗技术全球领先的比利时IBA公司,引入多室质子治疗肿瘤技术设备,进军核技术应用高端医疗领域,并全面布局医用同位素相关产业,推进C-13示范项目落地。与此同时,公司在四川绵阳建设医用同位素生产基地和质子医疗装备制造基地,携手绵阳共同打造国内核医疗产业生态圈。

  在托管业务方面,马来西亚皇家海关快检扫描项目顺利通过出厂验收,海外拓展实现新突破;通道式车辆污染检测仪、门式放射性沾染检查仪实现产业化;完成车载成像检查系统样机研制;CT型物品检查系统中型样机通过验收。

  值得一提的是,中广核技2020年新增有效专利100项,牵头或参与制订标准51项,为企业收益增长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在新材料业务方面,高新材料研究院小试和中试基地正式挂牌;成功开发IXPE项目等28个高分子材料产品;管道专用预浸带实现产业化。

  在加速器及其应用方面,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共建“应用加速器技术联合实验室”,成立以中科院院士赵红卫为首的开放式加速器研发制造科创平台,打造以清华大学核研院副院长王建龙为首的高水平电子束及环境技术应用科研团队;获批挂牌成立“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技术(电子束技术环境应用)研发中心”;9MeV加速器数字成像系统通过客户验收;《电子束固化关键技术研发》通过江苏省验收;申报的“电子束辐照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装备”正式入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下属达胜公司及受托管理的贝谷公司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021年,中广核技在加速器研发与制造领域,将重点开展加速器制造的系列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应用,满足各类核技术应用市场需求;加大海外市场开发力度。辐照加工服务领域,加快辐照站业务布局。核环保领域,在制药企业废水、化工企业废水、垃圾渗滤液处理等方面加速核环保业务商业化应用。

  在新材料领域,通过科技创新助力新产品产业化,确保多个高毛利率的高新材料项目在年内落地。在医疗健康领域,完成质子治疗肿瘤装备、医用同位素业务示范项目落地。

  此外,公司还将稳步优化进出口贸易及其他(远洋渔业、远洋运输、国际工程承包等)业务,加大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开拓力度;加强远洋运输船舶运营管理,增加租金收入,提升经济效益;国际贸易业务坚持市场开拓与风险管控并重,确保业务稳定。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