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康曦)4月29日晚间,*ST华泽(000693)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即2019年4月30日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2018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公告称,公司原定于4月30日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虽在2018年12月7日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请年审机构的议案,但由于公司未支付审计费用,相关审计工作尚未开展,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4.3条规定,由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2018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7月13日起暂停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