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11月15日电 受重组失败及大股东违规担保拖累,上市公司新光圆成11月以来“收获”8个跌停板。而此类违规担保导致上市公司及公众投资者利益受损,在A股市场几成顽疾。
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望出台,或为资本市场这一顽疾“对症下药”。面对立法新动向,上市公司又该如何上好“合规”这一课?
违规担保几成“顽疾”
宣布中止重大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新光圆成于11月1日复牌,并在此后8个交易日连续一字跌停,截至12日收盘累计跌幅高达近57%。
除了重组失败,新光圆成股价惨遭“腰斩”,与公司10月30日发布的一份提示性公告密切相关。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对外担保金额累计约为3亿元人民币;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占用,结余总额为6.6亿元。
事实上,类似的违规担保在A股市场几成“顽疾”。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梳理发现,违规担保现象基本分为两种情况:未经任何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其他有权人士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决策机构层级不够,主要表现为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仅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违规担保案例中,担保方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担保方大多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债权人则包括了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P2P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商贸公司、自然人等各类主体。
违规担保隐蔽性增强 立法新动向引发关注
伴随近年来监管趋严,违规担保案例中的债权人逐渐由商业银行转向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民间借贷。担保主体则由上市公司“下沉”至其控股子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违规担保的便利性,也增强了其隐蔽性。
大多数违规担保案例的相关信息披露属“被动公开”,而此时危害往往已经发生。一旦债务人未能正常履约,经司法判决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作为担保方将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其优质资产、主要账户或遭查封、冻结。这意味着,违规担保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且伤及广大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基本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
立法新动向引发业界高度关注。投服中心近日公开发声,敦促上市公司以此为契机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无违规担保行为,同时加强公司印章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杜绝违规担保;对已经发生的违规担保,督促相关责任方及时采取清偿债务、反担保等应对措施,清除违规担保的影响;违规担保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及时向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