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实习记者 陈一良)5月10日晚,圣莱达(002473)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3号)。
《决定书》显示,圣莱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第一、圣莱达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
(一)圣莱达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事项,虚增收入和利润
圣莱达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时任董事长胡宜东预计圣莱达2015年度净利润亦将为负值,为防止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胡宜东在圣莱达主业亏损的情况下,寻求增加营业外收入,使公司扭亏为盈。胡宜东了解到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友邦)拥有某影片的版权,就找到华视友邦法定代表人陈某,请华视友邦配合圣莱达签订一份影视版权转让协议。
2015年11月10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影片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华视友邦将某影片全部版权作价3000万元转让给圣莱达,华视友邦应于2015年12月10日前取得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否则须向圣莱达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当月,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了转让费3000万元。
2015年12月21日,圣莱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华视友邦未依约定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请求法院判决华视友邦返还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2015年12月29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华视友邦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圣莱达支付4000万元,其中包含1000万元违约金。次日,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2016年1月29日至2月29日,圣莱达分三笔收到华视友邦转入的4000万元。圣莱达将华视友邦支付的1000万元违约金确认为2015年的营业外收入。
(二)影视版权转让费及违约后退回的本金及违约金均系通过关联公司循环支付完成
1.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的3000万元版权转让费最终流向关联公司并被使用。
经查,2015年8月,自然人覃辉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润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圣典)获得圣莱达第一大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阳光)100%股权,成为圣莱达实际控制人。覃辉同时控制的“星美系”多家公司,本案涉及的北京双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建信息)、华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贸易)、北京星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汇餐饮)、北京天元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建设)等均为“星美系”成员,相关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前述协议签订后,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的3000万元版权转让费最终流向“星美系”相关公司并被其使用。具体如下:2015年11月26日,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500万元,同日,华视友邦将500万元转给双建信息。2015年11月30日,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2500万元,同日,华视友邦将2500万元转给双建信息。该3000万元最终被用于支付“星美系”关联公司的装修款。
2.华视友邦向圣莱达退回的3000万元版权转让费和赔偿的1000万元违约金最终流向关联公司。
第一笔15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和29日,星美汇餐饮分两笔向天元建设转账1500万元。1月29日,天元建设将1500万元转给华视友邦,华视友邦将1500万元转给圣莱达,圣莱达向北京圣莱达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圣莱达)转账1600万元。2月1日,北京圣莱达向华民贸易转账1500万元,华民贸易将上述1500万元转给天元建设,天元建设将其中500万元转给星美汇餐饮。
第二笔1000万元:2016年2月1日,天元建设将上述第一笔1500万元转款中的1000万元转给华视友邦,华视友邦将上述1000万元转给圣莱达,圣莱达将上述1000万元转给北京圣莱达。2016年2月3日,北京圣莱达将上述1000万元转给华民贸易,华民贸易将上述1000万元转给天元建设。
第三笔1500万元:2016年2月29日,星美汇餐饮向华民贸易转账1500万元,华民贸易将上述1500万元转给华视友邦,华视友邦将上述1500万元转给圣莱达。3月1日,圣莱达将上述1500万元转给北京圣莱达,北京圣莱达将上述1500万元转给华民贸易,华民贸易将上述1500万元转回星美汇餐饮。
(三)影片版权转让协议系倒签,协议转出方实际并未拥有约定的全部权利,电影拍摄进展尚未达到申请许可的条件
经查,影片版权转让协议书的实际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晚于违约条款约定的获得公映许可的最后日期2015年12月10日,而名义签订日先后出现2015年10月10日、11月10日两个版本。
同时,该片相关各方对影视版权权属存在争议。协议签署前,该片编剧、导演黄某、制片方华影亿时代国际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对电影都拥有部分权利,华视友邦不完全拥有影视版权全部权利,胡宜东作为圣莱达的代表知悉权利瑕疵并人为安排整个转让过程。
此外,从电影拍摄、许可申请等实际进度角度看,截至2015年11月10日,即协议的名义签约日,该片尚不具备向广电总局申请公映许可证的条件:至签约日,该片尚未完成境外演员备案,无法通过影片初审;同时该片涉及公安题材,尚未通过公安部有关部门协审,无法申请领取片头。此外,该片开机之后,出品方与导演、编剧就该片摄制工作存在重大争议,导演拟提起司法诉讼,对影片申请公映构成重大影响。
第二、圣莱达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
2015年12月31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称收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经济发展局和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司获得极速咖啡机研发项目财政综合补助1000万元,确认为2015年度本期收入。
经查,为防止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胡宜东请求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慈城镇政府)帮助,形成以获得政府补助的形式虚增利润的方案:慈城镇政府不用实际出资,由宁波金阳光先以税收保证金的名义向慈城镇政府转账1000万元,然后再由慈城镇政府以财政补助的名义将钱打给圣莱达。
2015年12月29日,宁波金阳光转款1000万元至慈城镇政府会计核算中心。2015年12月30日,慈城镇人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转给圣莱达1000万元。
《决定书》表示,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合计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显示公司利润总额367.1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1.43万元。扣除虚增金额,圣莱达2015年实际利润总额为-1632.85万元、净利润为-1068.57万元。虚增行为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扭亏为盈。
《决定书》强调,以上事实,有圣莱达相关报告和公告、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合同、协议书、会计凭证、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圣莱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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