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1月17日晚间,中毅达(600610)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同意向公司子公司新疆中毅达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商票35亿元,作为其增信条件,用于参与一PPP项目洽谈。对此,上交所当晚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相关事项。
一,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同意开具35亿元商票,但迟至2018年1月17日才进行披露。上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和理由。
二,公司公告称,本次同意开具商业汇票行为仅需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该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理由和依据,并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意见。
三,公司本次开具商票的金额为35亿元,为公司2017年三季度末总资产22亿元的1.6倍,净资产12亿元的2.9倍。上交所要求公司结合公司财务状况,说明是否具备承兑35亿元商票的资金能力和相关措施。
四,公司公告称,开具35亿元商票目的为促进PPP项目洽谈。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该PPP项目的具体名称、招标期限和招标条件、项目洽谈的最新进展,并提供该项目向公司发出的邀请函。
五,公司公告称,开具35亿元商票仅限于增信用途,不得对外转让。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35亿元商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付款期限等情况,以及目前的承兑状态、背书情况和持有人信息。
六,新疆中毅达于2016年6月28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成立。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该公司2016年度及截止2017年三季度末的主要财务指标、目前开展的主要业务、与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等情况,并分析说明新疆中毅达主体资格符合前述PPP项目条件,而上市公司不符合条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