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向红 ○编辑 孙放
6月12日,证监会与环保部签署了《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将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披义务、落实环保责任。
目前,虽然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还有诸多不足之处,但监管的力度已在不断加强。陆续有上市公司因环保问题导致并购重组及再融资失败,还有多家公司冲刺IPO时栽在了环保问题上。
不过,现有个案尚难以对A股上市公司起到整体性的震慑作用。对此,有研究人士指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是大势所趋,企业违法违规成本正逐步抬高,未来通过《证券法》予以(更具效力的)规范将成必然。
强制披露还要完善规则
在6月12日的签约仪式上,“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被重点提及。但在操作层面,环境信息披露的裁量空间,尚需明确边界。
而据了解,虽然监管部门目前已有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但因强制性规范尚待健全完善,多数上市公司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很多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对关键指标也没有严格披露。
以2016年年报来看,证监会明确要求: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披露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但翻看相关上市公司年报,语焉不详者有之,避重就轻者有之,甚至还有只字不提的,更有个别公司,去年已因排放超标遭环保部公示,但在年报中仅以寥寥数语应付了事。
量化来看,有研究机构近期发布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2017中期综合报告)》显示,在百分制下,170家样本上市公司中,环境信息披露的平均分为39.67分,远未达到及格线。
但另一方面,在操作层面,环境信息披露的裁量空间,尚需明确边界。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此,一些上市公司的董秘表示,由于各家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的研判裁量,具体到每家上市公司,其裁量结果一定是不同的,这就会导致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出现较大差异。
据了解,目前涉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检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这些法规的颁布,使得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有了依据和方向,但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强化环境监管、强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是大趋势,企业违法的成本正在逐步提高,通过《证券法》予以(更具效力的)规范将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