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薪酬走低
招股书显示,2013年至2016年1-6月,镇海股份员工实际发放的平均年度薪酬分别约为19万元、18.5万元、16.5万元、7万元,呈逐年下降趋势。
对此,证监会主板发审委在审核结果公告中提出: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均薪酬逐渐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现状。未来的薪酬趋势。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并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薪酬支出的核查过程。
镇海股份表示,公司建立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业务特点的员工薪酬制度,以“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按劳分配为原则,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中心,兼顾效率与公平。
公司的薪酬制度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和较强的竞争力,如公司业务、财务无重大变化,预计薪酬制度未来三年不会出现重大变动,公司员工收入水平与公司未来实现的营业收入密切相关。
此外,镇海股份2013年至2016年1-6月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1,334.90万元、931.94万元、2,287.40万元、2,292.34万元。
镇海股份表示,各期末余额较大,主要系公司尚未支付的奖金较大所致,公司未来将根据经营业绩、职工薪酬等情况统筹考虑未来发放计划。

镇海股份应付职工薪酬(截图自镇海股份招股书)
股权分散
镇海股份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持股较为分散。股权比例超过5%的仅有股东赵立渭先生一人,且其仅持有5.89%的股权,无法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亦无法单独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不能单独控制公司。除赵立渭以外的其他公司股东,单一持股比例均不超过5%,均无法单独控制公司。
同时,公司现有股东除宋涛与郑群芳、胡晟与徐玉娟、胡镇仕与贡敏燕、胡嘉恩与陈菊英系夫妻关系,张徐英与胡方系母女关系,胡嘉恩和陈菊英系张徐英已故配偶之父母外,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均已承诺,各股东之间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数名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施控制发行人的行为。因此,公司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形成共同控制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对此,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表示,请:(1)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逐条规定发表意见。(2)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情况。
客户集中度高
招股书显示,镇海股份司客户主要为石油化工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由于石油化工业务主要集中于中石化集团、中石油集团、中海油集团、中化集团等国家大型集团,导致公司业务也主要集中在上述集团成员企业,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客户集中度较高。
2013年至2016年1-6月,公司来自中石化集团成员企业、中石油集团成员企业、中海油集团成员企业、中化集团成员企业收入总额分别为17,615.00万元、22,518.06万元、52,804.48万元、17,383.1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69%、87.71%、95.19%、93.06%。

镇海股份各大集团客户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截图自镇海股份招股书)
镇海股份表示,公司主要服务于石油化工行业,业务性质决定了公司每年业务来源于资质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而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中石化集团、中石油集团、中海油集团、中化集团等前述国家大型集团,公司需凭借自身业务经验和实力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获得这些项目,因此公司客户集中度在性质上与一般生产性企业对客户的依赖有所不同。
相反,一定的客户集中度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经营特点,保证了公司较高的盈利水平和回款速度,但同时也导致公司存在对大型客户依赖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较强,但若国内外经济以及石油化工行业持续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与公司的业务量可能有所下降,将会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对镇海股份客户集中问题提出了问询,要求公司(1)根据业务类型分类披露前往五大客户,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模式,在客户同类业务中的占比,补充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后续合作是否存在不确定性。(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就发行人的招投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进行核查。(3)补充披露发行人已承揽或在建项目是否存在暂缓、延期情形及其具体履行情况,主要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