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索赔5000万
此前,欧普照明曾两次IPO折戟,虽然终于成功过会并上市,但仍然官司缠身,证监会公布的欧普照明《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恰恰成为诉讼证据。
据报道,2016年5月上旬,王某等3人起诉欧普照明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0年开始,王某等3人成为“欧普OUPU”在插头、插座、真空电子管等电工类商品方面的商标权人,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2011年 2月,欧普照明的关联公司针对王某等人的商标权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但商标局审查后,于2012年6月维持该商标继续 有效。
法庭上,王某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欧普照明公司在灯类商品上享有“欧普OUPU”商标权,但在电工类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在插座、接线板等电工商品的生产销售中以及商业推广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商标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 济损失5000万元。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欧普照明《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欧普照明及其子公司2013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4.92亿元,其中“电工”产 品占比45.85%,毛利率52.02%。2014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6.77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37.86%,毛利率50.66%。
原告方认为,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数据,欧普照明及其子公司在这两年期间侵权所得利益超过5000万元,据此提出5000万元的赔偿要求。
法庭上,欧普照明公司认为其在产品上使用的是“OPPLE 欧普照明”,“欧普照明”只是被告自身的企业字号,不是商标,而英文“OPPLE”和“OUPU”不相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代理人还认为,原告核定使用的一些商品为半成品,而被告产品是集成的制成品,产品类别不同。
法庭上,原告律师还提交证据,称被告在销售开关插座类商品时构成侵权,且欧普照明公司的3万家销售点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欧 普照明公司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的10余家网店里销售侵权产品,侵权行为范围广,获利高;且原告向某电商网站投诉后,欧普照明公司停止了在这家电商的销售。
欧普照明公司认为,门店里卖的都是灯饰,用在开关插座上的是“OPPLE”商标,没侵权。
欧普照明公司的代理人解释说,修改自己的网页,是公司的权利,只是当时认为没有必要与原告在商业上纠缠。该公司关联公司的一位代理人表示:“承认侵权,不代表我确实侵权”。
另外,证监会提出,欧普照明自关联方受让的相关注册商标至今未能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且存在正在审理的相关注册商标侵权诉讼。对此,证监会“请发行人 代表进一步说明注册商标转让未能办理完成过户的原因及进展,发行人注册商标目前的使用情况,被提出异议、提起诉讼的原因和诉讼请求及其进展等情况,是否存 在不当注册商标的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采取了哪些有效的应对措施,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