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尔不服一审判决
康达尔6月17日收到福田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限制股东京基集团表决权、股票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股票交易权的决议无效。
2015年8月31日,京基集团与林志、王东河等14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由此,京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有康达尔24.74%的股权,股权占比直逼大股东华超投资。
2015年11月26日,康达尔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将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至合计持有比例5%以下;在改正其违法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等。
随后2015年12月4日,京基、林志、王东河一纸诉讼将康达尔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福田区法院今年两次开庭,最终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改正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将其违法所得(即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及减持该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将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至合计持有比例 5%以下”、“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主体资格”四项决议无效。
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京基要求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中授权公司等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决议内容无效,该部分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驳回。
对此,康达尔在公告中称,法院判决书判项第一至四项中的“决议事项”并不是董事会会议决议的事项,法院以董事会并未作出过的“决议事项”作为决议事项进行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错误。公司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