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翁健
康达尔(000048)与京基集团旷日持久的股权之争,在京基集团送达一纸收购报告书之时终于达到高潮。康达尔5月4日晚间公告,京基集团日前向公司送达《收购报告书摘要》,计划再度增持公司2%的股权。以康达尔现在的股权结构来看,如京基集团增持成功,其持股比例将超过现任控股股东华超投资,跃居第一大股东。而京基集团的“夺位”计划,立即被康达尔否决,认为京基集团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上述收购报告书显示,日前京基集团股东会一致同意京基集团自2016年4月28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或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适时增持不超过康达尔总股本2%的股份,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康达尔股份。
而目前京基集团已完成上述计划的一半。在4月28日至4月29日期间,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康达尔股份390万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1%。截至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1.21亿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31%。京基集团将于2016年4月28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收购计划。
京基集团表示,此次增持因看好康达尔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通过增持康达尔股份扩大其影响力。此次增持前,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1.17亿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30%,均为A股普通股。
公告显示,京基集团本次增持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根据相关规定,收购人本次收购康达尔股票属于“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的情形,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京基集团的“夺位”计划,康达尔立马予以还击。康达尔表示,依据相关规定,京基集团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康达尔上述所提的规定,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该条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康达尔表示,公司已有充分证据证明林志曾是京基员工,且这12名自然人中至少有11人在买卖康达尔股票时属于京基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员工。而京基集团刻意隐瞒事实,对深交所关注函作出虚假回复,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康达尔认为,由于京基集团以及林志等13名自然人存在的一系列涉嫌重大违法事项尚在法院诉讼和监管部门的调查之中,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京基集团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在一个月前,京基集团刚刚通过增持将持股比例提高至30%。4月8日,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63万股康达尔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6%,共斥资2069.19万元。本次权益变动后,京基集团持有1.17亿股,占比为30%。
而截至目前,康达尔控股股东华超投资持有公司31.66%的股权,如果京基集团顺利完成上述增持计划,其持股比例将超过华超投资,跃居第一大股东的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