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单位行贿罪
第一次开庭之后,盐湖集团股权案一度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进展。一直拖延到2014年2月,盐湖集团案第二次开庭,检方追加起诉华美丰收单位行贿罪,并追加对张克强、宋世新等人的单位行贿指控,和对时任兴云信经理崔伟、兴云信股东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公司(下称“兴云公司”)总经理董晓云的受贿指控。
起诉书指控董晓云、崔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华美丰收的贿赂,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将兴云信非法转让给华美丰收。披露的案情细节指董晓云曾经向宋世新索贿,宋给了他一份没有签名和盖章的空白合同,合同中承诺将给予董晓云500万股“盐湖集团”股票的收益权,最后这份空白合同在银行保险箱里被发现时,尚未兑现过。而崔伟则被指收受华美丰收所送出资63万元的“盐湖国有股权”。
事实上,董晓云和崔伟早已另案处理,在盐湖集团股权案中第一次开庭起诉书也没有被列为被告,到第二次开庭前,因为张克强等人被指控的“单位行贿罪”,而再次被以“受贿罪”起诉,二次开庭依然经过了控辩双方的唇枪舌剑,庭审持续到深夜才结束。
法学界著名学者、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就张克强“单位行贿罪”进行了无罪辩护。他说,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500万元的收益权,实际上宋世新为了保护投资收益,完成兴云信的转让事宜,而对董晓云的虚假承诺,并未实施行贿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事实上,这500万元的收益权最终也没有送出去。而崔伟方面的63万元,赵秉志辩护称,系为其打理的理财产品。另一方面,华美集团与华美丰收是两家不同企业,张克强对500万收益权的事情并不知情。
4个月后,昆明市中院终于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诈骗罪的指控有误”,但同时认定了华美丰收的“单位行贿罪”和对张克强、宋世新等人的单位行贿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