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发舆论关注的青海盐湖工业集团(下称“盐湖集团”)价值44亿股权“诈骗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
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公诉人之前指控的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美丰收”)主要负责人张克强、宋世新等人的“诈骗罪”不予认定,但同时以“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张克强、宋世新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对华美丰收判处罚金2000万元。
“本案无论最后张克强被认定为有罪或无罪,都会成为影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标杆性案件。”曾为褚时健担任过辩护律师的著名律师马军此前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谈此案的重要意义(详见本报2012年2月15日《盐湖集团44亿股权案“罗生门”》).
诈骗罪之争
2011年初,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董事长张克强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并被云南警方拘留并逮捕,随后进入漫长的三年半羁押期。事件的导火索,就是盐湖集团市值44亿股权“诈骗案”:2006年,华美丰收及张克强等人出资3.288亿元,借道云南烟草旗下深圳兴云信投资公司(下称“兴云信”)的名义,投资了正在进行增资扩股的盐湖集团,其后,为保障自己的投资利益,华美系以8050万元收购了兴云信100%的股权。2008年,盐湖集团实现整体上市。华美系投资的股权升值10倍以上。不久,有人举报兴云信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有媒体刊文称盐湖重组过程中,“70亿国资被以7000万贱卖”,并引发轩然大波。
2011年底,此案一审在昆明市中院开庭,张克强和华美丰收总经理宋世新等人均被提起公诉。法庭上爆发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认为,张克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时被认定的诈骗涉案金额高达44亿(涉案的盐湖集团股票市值)。辩护人则一致认为,此案中只有企业法人之间合作投资、委托投资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张克强等人均不构成诈骗罪,应判无罪。
而辩论的关键就在于:盐湖集团进行增资扩股和股东股权转让,到底有没有“股东必须是国有企业”的门槛限制?代表云南昆明市检察院的公诉方和辩护人都引用了多份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然而有意思的是,实际上,国家有关部委乃至国务院,早在2005年前后就已经把青海钾肥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列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领域。此外,此案中没有明确的诈骗罪受害人,也成为辩护律师质疑“诈骗罪”指控的重要瑕疵。
辩护律师指出,在市场经济原则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经济,在市场上本来应该完全平等、一视同仁。认为设定不合法的门槛,并以此作为民营经济进入的障碍,甚至成为起诉认定诈骗罪的基础,无疑是荒唐的。时值2010年国务院新的“非公36条”出台后不久,张克强此案也在民营企业家、学术界和法律界引发强烈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