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 > 公告精解读 > 2015年12月10日

两基金不愿与青山纸业解除增发协议

分享到微信2015-12-10 19:36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荣

  中证网讯    青山纸业(600103)12月10日晚间公告,近日,因合同纠纷华夏兴邦、华夏绿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除与对方分别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

  公司称,因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公司于2015年2月和8月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了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但是由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均发生多次变化,因此,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同意解除公司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签署的上述协议,同时,公司拟于2015年12月1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青山纸业11月16日晚间曾经发布公告称,公司拟调整于今年2月发布的定增预案,其中募资规模上限拟由32亿元下调为21亿元,发行数量上限拟由10.9亿股下调为7.2亿股,发行价格仍为2.95元/股不变。当时增发的对象并未出现变化。

    公司今日晚间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上述调整,是为了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够取得成功,以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诉讼。

  同日,公司公告,公司收到国家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反倾销初裁决定文件,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家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起,进口经营者 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代表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国家商务部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正式 发出立案调查公告(2015 年第 9 号),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上 述补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青山纸业10月27日晚间发布三季度业绩报告称,前三季度净亏损8861.3万元,上年同期盈利484.87万元;营业收入为15.6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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