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青山纸业(600103)代表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肇庆科伦纸业和永州湘江纸业作为支持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4月11日晚间青山纸业发布公告称,2016年4月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该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6年4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时,应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包括美国开思通牛皮纸公司、毕瑞瑞典公司、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在内的倾销公司将被征收14.9%至29%不等的反倾销税税率。
此次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6年4月10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