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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吴玉华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吴玉华)5月9日晚间,华林证券发布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决定书主要内容显示,经查,华林证券业绩预告中未考虑红博会展仲裁案存在的风险迹象、未准确计提业务及管理费,导致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1.72亿元—2.18亿元与202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归母净利润0.25亿元—0.37亿元存在较大差异。

  西藏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西藏证监局指出, 华林证券在2024年2月18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进行披露。

  西藏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谢颖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西藏证监局表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决定对华林证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林证券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认真吸取 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华林证券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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