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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债券业务执业评估大调整 增加打分主体、降低A类机构占比

刘艺文 证券时报

  近日,中证协组织修订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并更名为《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实施。据悉,此举是为更好激励约束券商开展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

  本次规则修订幅度较大。将原来的6项评估指标修订为了3项。最新的3项评估指标是:内控管理、执业质量、服务能力。增加了评价打分的主体,不再以中证协为单一评价主体,各证监局与沪深交易所也可以结合日常监管参与评价工作。评估从整体衡量到更加突出对债券业务各环节全链条的评价。评估结果中,A类券商占比由30%降到20%。

  与此同时,《评价办法》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分类评价一并纳入,实现统一规范。明年企业债券相关中介机构将统一纳入评价范围。此前,企业债中介机构评价由发改委牵头实施。

  公司债、企业债执业评价标准统一

  此前,由于归属职责的不同,公司债执业质量评价是由中证协来组织实施。《评价办法》在此次更名前的名称是《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名称中也明确表示只是公司债的评价办法。而另一方面,在今年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前,企业债的发行审核职责归属于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每年会定期委托相关单位对企业债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估并公布。

  今年4月,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企业债的发行审核职责由国家发改委划归到了证监会。

  “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此次《评价办法》修订,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分类评价一并纳入,实现统一规范。按照企业债券职责划转过渡期安排,2023年企业债券中介机构执业评价标准、工作流程和机制保持不变,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明年企业债券相关中介机构将统一纳入评价范围。”证监会近日表示。

  这也意味着,企业债、公司债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将迎来统一。

  A类券商占比降低

  2019年,中证协制定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进行了部分修订。为更好激励约束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业务,此次再度对评价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本次评价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反映监管部门关切,并结合债券业务监管实践,将评价指标的触角由券商开展债券业务的整体情况延伸至债券项目的各个环节。”中证协表示。

  此次评价方案修订幅度较大,将原来的6项评估指标修订为了3项。最新的3项评估指标是:内控管理、执业质量、服务能力。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内控管理指标满分为15分,执业质量指标满分为55分,服务能力指标满分为30分。而此前的6项评估指标包括:券商公司债券业务的人员与制度保障、业务能力、合规展业、风控实效、市场秩序维护、服务国家战略。中证协称,此举是调整评价体系框架,夯实评价打分维度。

  另外一大调整是,此次修订增加了评价打分主体,不再以中证协为单一评价主体。中证协牵头组织券商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中国证监会各地方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参与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据悉,原评价体系是对券商债券业务的整体衡量,此次修订更加突出对开展债券业务的各环节质量的评价,形成债券项目合规内控,以及承揽、承做、申报、定价配售、信息披露、受托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等全业务流程的评价体系。

  为增强评价结果的监管可使用性,此次修订进一步优化评估结果ABC三档的分布,从原来三档30%、50%、20%比例分布,调整为了20%、60%、20%。

  服务国家战略可获加分

  据悉,《评价办法》的三大指标分别有更进一步的细化加分或扣分指标。内控管理指标主要反映券商债券业务的内控水平,包括内控处罚处分指标、制度建设指标、人员配备指标与廉洁从业指标。人员配备指标分为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与从业三年以上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

  执业质量指标主要反映券商开展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各环节执业质量,包括项目处罚处分指标、项目承揽指标、项目承做指标、项目申报质量指标、定价配售指标、发行定价利率指标、受托管理指标、风控实效指标与其他指标。项目申报质量指标分为正向申报质量与负向申报质量指标。

  服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券商在开展债券业务中对实体经济的贡献程度与相关管理水平,包括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主动管理指标与科技运用指标。主动管理指标分为承销主动管理指标与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

  据悉,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分,总得分为各分项分数之和,满分为18分。各分项指标根据国家战略导向与监管导向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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