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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新规增加网贷公司、理财子公司等义务主体

张艳芬上海证券报·要闻

  □ 完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和工作要求

  □ 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 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

  □ 完善反洗钱监管对象范围

  ◎记者 张艳芬 ○编辑 陈羽

  人民银行昨日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并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反洗钱领域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围绕金融风险防控要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9年国际反洗钱评估总体认可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的进展,但也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反洗钱监管有效性、金融机构反洗钱水平等与国际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

  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四方面:完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和工作要求、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完善反洗钱监管对象范围。

  完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和工作要求方面,《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应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和逻辑,明确人民银行结合风险评估发现问题的性质、复杂性和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等要求;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要求;为防范境外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增加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的管理要求。

  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方面,将删除质询措施,增加《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便于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问题和风险隐患;完善现场风险评估措施;完善监管走访和约见谈话的适用情形;明确持续监管要求。

  完善反洗钱监管对象范围方面,在适用范围中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类型。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督促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履职行为,切实做好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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