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教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面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科学搭建投教工作评估体系,经协商成立本联盟。本联盟的名称为“基金投教联盟”(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Alliance for Fund Investor Education ”(缩写 AFIE)。
第二条 联盟服务基金行业,聚焦投资者教育,科学搭建投教体系。联盟主要由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基金销售公司、基金投顾及评价机构、与基金投教有关的其他合法机构等自愿组成,属于公益服务性专业平台。
第三条 联盟以提升投资者金融理财素养为目标,通过成员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不断产出高质量的投教内容,深入浅出地普及基金等金融知识,传播正确的投资理念,持续提升投资者体验。
联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技术伦理。
第四条 联盟指导单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五条 联盟挂靠单位: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联盟秘书处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97号。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联盟主要任务:
(一)投教研究。
1.重点是基金投资者行为研究,组织开展投资者行为数据统计及调查,描绘投资者画像和偏好,撰写发布投教研究报告;
2.投教内容的研究、创作(设计)、制作;投教工具、技术、规范类框架和场景类研究等,科学开展和评估投资者教育计划,积极务实,重视产学研结合;
3.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基金投教的评估。
(二)投教交流。
1.投教内容、应用场景、项目功能、应用价值等,突出机构投教项目的“效果”、“功能”和“技术”交流;
2.内容创(制)作、投教趋势预测等交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投教活动,对效果良好、影响力大的投教活动或案例进行表彰。
3.组织学习国内外机构的先进投教理念、方法、技术和经验,组织优秀公募管理人分享客户市场及投教技术、方法、经验,解析投教优秀项目和系统。
(三)产(作)品推广。
1.运用多种方式展示、推广投教产品;
2.推动理财教育进入高校;
3.做好产(作)品传播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八条 联盟成员由从事与基金投教有关的机构组成。
第九条 加入条件:
(一)认同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和书面申请,经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加入程序:
(一)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
(二)秘书处审核申请材料,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具有对联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联盟及其他成员提供的各项共享资源;
(四)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的章程;
(二)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为联盟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联盟各成员间相互平等、互相尊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由加入联盟的全体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听取和审议组织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推选组织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联盟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视情况不定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由组织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所议事项,须经全体联盟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联盟组织委员会是联盟的运行管理机构。组织委员会委员暂设不超过5名(以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联盟成立时,组织委员会委员由发起成员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确定联盟的发展战略;
(二)决定成员的加入或除名,制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设立工作机构并组织开展活动;
(四)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视情况不定期召开。组织委员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组织。组织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组织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应由组织委员会委员协商一致通过。
第十九条 联盟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联盟日常工作事务,对联盟组织委员会负责。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盟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安排联盟的各类专业活动;
(三)负责联盟成员的加入、服务、联络和管理;
(四)负责协调各工作部门、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编发联盟的公众号;
(六)办理成员代表大会和组织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或授权副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组织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推荐,经组织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组织委员会决定,设立基金投教专家委员会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并应及时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组织委员会通过后生效,由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