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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教育注重校企紧密合作

邓仙来 徐剑梅新华网

  美国职业教育起步较早、体系完备、法律保障充分、有雄厚资金支持。其办学特色主要体现在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高度融合、学校与企业紧密合作等。

  美国的职业教育由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后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构成。中等职业教育即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由综合高中、职业高中和地区性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或职业学校等机构来实施。

  其中,综合高中约承担职业教育的89.2%,以学术类课程为主,同时提供多种职业课程。职业高中约占4.6%,强调职业课程,也提供高中所需全部学术类课程,实行全日制。职业高中的目标是培养能直接进入高科技行业工作或升入大学高科技系所就读的优秀人才。职业高中学制多为四年,毕业后可衔接大学或社区学院。地区性职业教育中心或职业学校约占6.2%,只提供职业课程,实行半日制。

  高中后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由社区学院、工会和行业(包括企业)设立的培训中心和州立大学或技术学院等机构实施。

  社区学院是美国职业教育的主要角色,大多数公立社区学院提供三种类型的服务,即生计教育:学生以职业培训获得证书、学成就业为目的,约占50%;升学教育:学生以毕业升入大学三年级继续深造为目的,约占30%;社区服务:包括成人继续教育和工商业的培训与再培训,学生以更新知识、充实提高、寻找更好的职业为目的,约占20%。

  工会和行业办的培训中心主要对失学、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技能的培训。州立大学和技术学院设有二年制的职业教育项目,对学生进行职业培训,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

  美国职业教育有以下特点:

  第一,立法保障,资金支持。

  美国的职业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但各类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来源主要有:当地财产税约占学校收入的45%;州政府拨款占学校收入的18%至20%;联邦政府资助约占10%;学生学费占8%至10%。这些经费主要用于增设新的急需专业课程和培训计划,以及向残疾学生和低收入家庭学生等提供资助。

  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是美国最早的职业教育法律,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制度的确立。二战结束后,为适应美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美国政府颁布并不断修正了一系列对职业教育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和充分资金支持。

  美国2018年出台的《加强21世纪职业与技术教育法》体现出四方面特征:深化职业教育内涵、加大各州政府自主权、扩展联邦资金使用途径、强调职业教育与当地企业的合作。该法对推进职业教育向全民职业教育演变、促进职业教育参与群体走向多元、实现教育和培训更具针对性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第二,基础深厚,普职融合。

  美国的职业教育基础始于小学,利用科学、艺术与手工艺术、计算机等课程训练动手能力;初中阶段开设汽车、电子、木工、制图等课程;高中阶段再予强化,教学过程中强调创造发明和问题解决方式,同时通过组织专题性的制作竞赛激励学习。高中阶段与技术有关的科目大多为选修课,目的是培养中学生具有初步的专业技能,以利于中学毕业后学生的分流。

  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是美国职业教育一大特色。普职融合体系将职业教育贯穿于各级学校,采用综合中学、专业技术教育学校与培训班、社区学院、综合大学的职业技术课程相结合的灵活多样方式,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纵横交错的职业技术教育网络。普职融合通过强大的学分认可和转移系统实现。不同层次、不同教育机构的课程学分可以互认。

  第三,紧密的校企合作。

  美国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为保证毕业生“产销对路”且满足企业需要,实行校企紧密合作。校方除聘用企业的优秀工程师到学校作兼职教师外,还会和工商企业界联手制定教学计划、撰写教学大纲、设计课程,并派教师到企业进修锻炼,以使教师随时掌握本专业生产第一线的实际情况,有能力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企业则向校方提供人才需求信息,选派人员担任学校咨询委员会成员,参与各级教育委员会组织的职业学校的教学评价检查活动。企业也定期把员工送到职业学校进行再培训。

  工商企业界与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合作的另一种形式是直接购买培训,即给予经费补偿或开展特定培训项目。校企之间的直接合作为学生创造了理论结合实际的良好学习条件,企业雇主和学校确定合作项目,把职教学生安排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学生半日在校学习,半日参与生产实践,有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锻炼和上岗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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