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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维度透视综合风险水平 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正式落地

韩宋辉 上海证券报

  全面跟踪、评估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才能实现金融机构同质同类可比较和差异化监管。3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人身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通过六大维度、上百个指标,全方位透视人身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加强人身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知情人士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散落在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部门和相应的监管文件中。《办法》首次将各个领域的监管要求综合运用到一套风险监管体系中,形成了对人身险公司各类风险的全流程监测与评估。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5级

  《办法》搭建了人身险公司风险综合评估体系,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以及其他六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

  “每一个维度又细分多个评估要点,并针对每一个评估要点设计相应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实现风险的全流程监测。”知情人士解释,具体评估过程中,监管部门会先就每个维度进行打分,划分出低、中、高三个档次;然后将每个维度的得分进行加权处理,得出这家机构的综合得分。

  根据《办法》,监管部门将根据机构综合得分确定其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级至5级,数值越大,风险等级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另外,《办法》还设计了一些加分项,比如鼓励发展普惠保险和绿色保险。这两方面业务如果表现较好,监管部门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机构的综合得分。这也体现出《办法》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图。

  增强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有效性

  总体上看,《办法》的制定贯彻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中的这些设计都是为了更加精准、全面地识别与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业内人士表示,以前也有各类监管评级,比如偿付能力监管,其本质上是资本监管,监管重点是资本充足性。《办法》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强调的是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是覆盖保险公司经营全流程和全环节的全面监管,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准入、采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政策等提供基础性支持。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升人身险公司监管效能:一是增强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有效性。《办法》根据监管实践建立了风险信息库,用于对人身险公司进行日监测和监管评估,将提高人身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二是提升人身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办法》评估指标体系中引入特别加分项,体现人身险公司履行社会治理(ESG)责任所做出的贡献,引导行业通过绿色保险、普惠保险等更好服务共同富裕、“双碳”等国家战略;三是推动人身险公司差异化经营。监管部门将根据评级结果,对各人身险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有助于引导人身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发展模式,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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