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于今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50%。二是更名设立。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该保险子公司。
根据《办法》,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多项条件,包括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等。
在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全集团的股权投资进行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类企业。
保险集团公司也可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