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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

薛瑾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简称《保险高管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制定《保险高管规定》是为了规范保险业高管人员管理,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任职条件,引导保险公司完善用人标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适应监管形势需求,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提高监管质效。

  规范高管人员管理

  银保监会指出,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关系消费者利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合规意识对公司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保险高管规定》实施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根据保监会令〔2014〕1号第1次修改,根据保监会令〔2018〕4号第2次修改)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6〕6号)将同时废止。

  《保险高管规定》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部分职位改为报告管理

  与以往版本的相关规定相比,《保险高管规定》对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临时负责人制度等作出进一步规范。

  任职资格审批范围方面,首先是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其次,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例如,经任职资格审批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调任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调任、兼任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转任同类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

  临时负责人制度方面,《保险高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职位范围和程序要求。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位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延长;确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

  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实施,银保监会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拟在艰苦边远地区、西部地区任职。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前述人员任职情况。报告时应提交任职报告文件、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任职报告表、任命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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