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马爽) 11月30日,大商所正式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商品互换业务的开户、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推动商品互换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自2018年11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商品互换(掉期)业务是大商所脚踏实地、大胆创新,按照“巩固、充实、提升”的方针,实现由“1到N”的稳步增长,稳步推进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建设的重要举措。将按照“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提升信用、防范风险”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工作。商品互换业务是期货业务的延伸和补充,交易所为商品互换业务提供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有助于满足实体企业和市场参与者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范围,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深化大商所多元开放综合性衍生品交易所建设。
根据《办法》,在交易方面,搭建以交易商为核心的交易圈,引入大商所期货价格和商品指数为商品互换交易标的,并提供灵活的合约条款定制服务;在结算方面,采取双边净额结算模式,提供创新的保证金管理模式和盯市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交易商作为参与商品互换业务客户的交易对手方,为客户提供报价等服务。银行、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产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商品互换交易商。
在交易机制创新方面,商品互换业务采取挂牌交易方式,客户首先发起意向性交易需求,交易商与客户协商交易条款,经双方确认后交易合约在大商所综合服务平台挂盘,允许客户通过协商定价或点价交易两种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在结算机制创新方面,交易所提供每日盯市、追加保证金和结算等服务,客户可以根据合约约定采取提前平仓或到期结算的结算方式,交易所以现金结算方式划转资金盈亏。
在机构引入方面,除了引入商品互换交易商外,大商所还引入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专门为商品互换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保障了与期货业务的资金风险隔离,提高了业务运行的平稳性和安全性。
业内人士表示,开展商品互换业务符合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是大商所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又一项有益尝试和实质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