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随着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批18家公司上市,创业板全面施行新交易规定。创业板交易新规对交易机制做出多维度优化,包括放开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放宽创业板存量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比例调至20%,实施盘后定价交易等。
业内人士指出,创业板交易新规兼收并蓄,在放宽涨跌幅限制的同时,还配套设计了“防震”措施,如完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价格笼子”和单笔申报数量上限等。这些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基础制度改革、优化市场功能、提升市场活力。
提高定价效率
创业板交易新规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创业板存量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比例放宽至20%。
“从交易的层面看,创业板涨跌停板放宽到20%,日内波动可能会加大,投资者将面临较大的日内风险。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涨跌停板的放宽,可以减少股价操纵行为,比如抢涨跌停等行为,也可以使多空双方的力量得到充分地博弈,股票定价更趋于合理。”博时创业板ETF基金经理尹浩说。
融通创业板指数基金经理蔡志伟表示,创业板涨跌幅调整至20%,市场整体定价效率有所提升,将进一步提高市场活跃度,给予市场更为充分的定价空间,是市场制度更趋向于成熟化的标志。
为进一步提高定价效率,创业板交易新规还优化了新股交易机制,规定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盘中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业内人士指出,创业板交易新规通过放开涨跌幅、提高停牌指标阈值、缩短停牌时间,更加适应股票上市初期价格波动较大、换手率较高等特点;在股价剧烈波动时,还可以发挥冷却市场情绪的作用。
创业板还对两融机制做出优化,促进多空平衡。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即纳入两融标的;引入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提升转融券交易效率,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股票的当日可以供客户融券卖出,且该申报方式一并适用于创业板存量和增量标的股票;进一步扩大融券券源,将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内的股票纳入出借范围。
遏制恶意炒作
业内人士指出,创业板交易新规还配套设计了“防震”措施,设置“价格笼子”和单笔申报数量上限等措施,有助于遏制恶意炒作。
创业板股票限价申报的买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需要注意的是,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将暂存于交易主机,此时订单不在行情中显示,也不会撮合成交。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成交前投资者可随时撤单。
同时,规定单笔申报上限,减轻大额订单冲击。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5万股。保留买入申报为100股及其整数倍,零股需一次性卖出的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价格笼子”仅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拉抬打压等异常交易行为,防范价格大幅波动。而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大额订单对市场价格冲击,抑制短期炒作。
此外,创业板实施盘后定价交易,满足投资者按照收盘价成交的交易需求。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进行撮合。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引导理性交易
在制度设计上,为配合涨跌幅调整,创业板调整交易信息披露指标,引导投资者理性交易。
修改有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阈值,设置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达±15%的指标、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换手率指标由20%调整为30%;修改交易异常波动指标,将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调整为±30%,删除*ST、ST股票异动指标,并取消换手率指标;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指标,即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深交所表示,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深交所将从交易公开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核查、异常交易监控、会员提示风险等几个方面综合施策,抑制市场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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