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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建议税收支持赋能科技创新

徐金忠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徐金忠)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建议,税收支持赋能科技创新。

  朱建弟指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充分发挥税收经济职能,全面实施减税降费战略,积极落实扶持新兴技术、高新科技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企业创新研发增添动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但在创新主体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目前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及时与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有效契合,科技创新企业在享受政策时,仍存在堵点、难点。

  为此,朱建弟建议,一是优化企业股改政策,助推科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具体建议是:第一,对非上市企业采用搭建持股平台的方式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视同员工直接取得股权激励,允许其享受现行递延纳税政策。第二,扩大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分期缴税的优惠范围,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上市融资的角度来讲,可扩围至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全部企业,不再限制企业规模,助力科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快速成长,做大做强。

  二是完善重组中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科技创新企业优化兼并。具体建议是,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在重组发生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再次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将上述规定的范围扩大至自然人,对符合条件的重组行为,股东为自然人的,亦可享受上述递延纳税规定,在股权再次发生变动时缴纳所得税,统一重组当事各方税收处理,让个人也可以平等的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三是强化成果转化支持,激发各类主体科技创新活力。具体建议是:第一,建议奖励主体多元化。在高校及非营利性研发机构的基础上,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进一步拓宽至各类市场主体,如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行业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享受现行政策,待时机成熟后,可推广至全部的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减轻各类科研人员的税收负担。第二,建议奖励形式灵活化。目前政策所限定的奖励形式较为单一,建议进一步放宽奖励形式的限制,如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 号)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已经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直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针对直接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这种情况,也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第三,建议成果范围扩大化。建议在现行科技成果列举式范围基础上,增加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或经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拓宽科技成果的种类范围,全面惠及各类创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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