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秦雪璠)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王玉玲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表示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必须兼顾平复短期冲击和长期机制建设;要实现长江经济带绿色可持续发展,需要对“堵”污染保持必要的信贷投入,更需要把主要精力转向优化绿色融资结构;建立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役的重要环节。
区分融资困难与经营困难 支持企业正常经营
今年以来,面对疫情和经济下行的叠加影响,金融部门对实体经济提供了更大力度的支持。在流动性总量充裕的情况下,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凸显,其中既有近期疫情冲击的影响,也是经济金融体系结构性矛盾的反映,一些企业难以达到贷款条件,单一化融资产品难以满足企业的多样化、个性化需要。为此,王玉玲提出如下建议:
在制造业产能过剩的大背景和疫情短期冲击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破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兼顾平复短期冲击和长期机制建设,注重“四个区分”:一是区分前景企业与僵尸企业,切实满足有效融资需求;二是区分疫情风险与道德风险,避免搭政策便车;三是区分融资困难与经营困难,支持企业正常经营;四是区分正常溢价与不当收费,发挥好利率的价格信号作用。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
第一,增强金融服务的异质性。围绕优化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结构,健全多元化、多层次金融服务主体和市场体系,提升金融支持精准度。间接融资方面,组建由地方政府独资或控股的区域性政策性银行,允许吸收少量存款,专门针对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具有政策扶持性质的融资服务。推行面向小微和民营企业的“主办行”制度,由银行深耕特定行业和企业,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实时动态把握企业经营脉搏,避免多家银行对同一客户重复审贷、多头借贷。对中小金融机构,加大资本补充、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功能定位,增强信贷服务能力。直接融资方面,鼓励创新介于优先级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间的类夹层融资形式。积极发展包括IPO、种子基金、天使基金、VC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广义股权市场,满足不同类型、不同阶段企业融资需求。支持发展垃圾债市场,专门为信用等级较低的公司发行债券。
第二,增强财税金融的联动性。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作用,一是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家专项保障基金,专门为难以满足贷款条件的小微和民营企业提供担保。二是整合地方各类财政增信资金建立“资金池”,在贷款风险补偿、应急转贷、财政贴息、增量奖励等方面集中管理,放大资金运用的协同效应。三是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扩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对于信用状况优、经营管理好的担保机构,可适当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
第三,增强信用信息的可用性。着眼解决企业抵质押物不足的问题,扩充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来源和使用范围,促进扩大信用贷款规模。一是形成“能放信用贷款”的环境。推动整合政府各部门信息数据,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完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与银行审贷有关的中小企业“三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或普惠领域的“三单”(电费单、水费单、纳税申报单)信息。推动省级地方大数据管理机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行业协会与银行机构数据共享。二是形成“会放信用贷款”的文化。推动银行顺应要素市场化改革新要求,从过度依赖“抵押担保”的惯性思维,逐步转变到依靠“信用信息”等数据要素价值上来,大力推广金融科技手段,增强差异化风险定价能力。建立企业非金融主要信用信息评价(比如纳税信用评级等)和金融信用信息评价(融资状况等)“双评价”融合机制,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三是形成“敢放信用贷款”的机制。出台针对“信用信息贷”的多元化风险缓释措施,设立专项风险缓释基金、风险补偿资金,或者保险公司专项信用信息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建立线上强制执行公证机制,提高“信用信息贷”风险处置效率。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嵌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系统。
第四,增强监管政策的引导性。丰富金融市场供给主体,培育和设立包括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在内的专营金融机构,成立主要服务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如区域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等)。在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方面,适当调整信用贷款权重,以市场化方式激励银行信用贷款投放的内生动力。优化现有借贷便利工具,比如放松金融机构的抵质押品要求,或者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进行无质押融资便利,延长中期借贷便利期限。继续推动LPR改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利率定价市场化水平,发挥好利率价格信号作用,实现信贷资金的合理高效配置。
对“堵”污染保持必要信贷投入 注重优化绿色融资结构
随着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推进,绿色信贷为主的融资结构应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存在一些障碍。王玉玲认为,要实现长江经济带绿色可持续发展,需要对“堵”污染保持必要的信贷投入,更需要把主要精力转向优化绿色融资结构。具体可以采取完善绿色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开展绿色上市后备企业库建设、为绿色企业上市及发展服务、建立辖内科研院所绿色技术研发信息库和国民经济绿色技术瓶颈清单、完善考核机制方面的工作;建立绿色信贷支持体系,建立绿色产业认证标准、支持绿色消费、明确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支持领域。此外,财政税收积极配合,推动绿色产业和绿色消费市场发展,最终形成绿色融资优化发展,绿色产业与绿色消费良性互动的局面。具体建议如下:
完善绿色直接融资和风险基金政策支持体系。一是建立绿色上市融资后备企业库。以是否有利于绿色技术研发为核心标准,完善绿色上市后备企业库建设,合理确定绿色金融发展目标,建立工作激励机制。二是完善推动绿色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建立对绿色上市后备企业库辅导机制,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基金、金融监管机构四方与库内企业对接,采取办理培训班、“一对一”结对子辅导等方式推动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上市,鼓励绿色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并购强强联合和集聚核心科技竞争要素。三是建立科研院所绿色技术研发信息库和国民经济绿色技术瓶颈清单,统筹协调各类政府背景的创投基金、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市场化风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加大对接支持,重点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萌芽期、初创期绿色创新企业;四是完善对国有背景基金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重点完善尽职免责标准,调动基金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建立绿色信贷支持体系。一是建立绿色产业认证标准。重点对生态环境薄弱地区的治理、修复、保护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创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化运用,做大绿色产业。加大非绿色企业绿色化转型技改信贷投入,设立传统产业海外转移专项贷款。二是明确政策性融资支持与商业性金融支持领域。政策性金融以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项目为支持重点,商业性绿色信贷以具有市场应用潜力的绿色企业或项目作为优先支持对象,建立与绿色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绿色信贷政策。三是加大对绿色消费支持力度。建立绿色技术产品标识标准,出台优惠贷款支持政策,为购买、安装、使用绿色技术产品提供优惠贷款,做大绿色产品消费市场。四是加快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服务能力建设,采取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成立绿色分行等方式为绿色企业提供专门服务,提高审贷效率。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是完善财政支持体系建设。推出绿色直接融资奖励政策和绿色贷款贴息政策。建立完善推动绿色直接融资工作先进机构、个人和单位现金奖励规定和职务晋升激励措施,完善对绿色上市公司的财政奖励措施和标准;适当提高贴息比例,适当延长贴息期限,建立绿色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推动金融机构扩大对绿色产业贷款。二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完善对绿色创新企业的税收支持,对消费绿色技术产品给与税收减免或抵扣等优惠措施。如,对初创绿色企业提供“三免两减半”税收优惠、对企业开发绿色技术提供研发费用抵扣所得税等。
采取小范围试点,逐步推广的渐进施行方式。建议选取湖北省作为绿色金融优化发展的试点省份,探索实现绿色信贷稳健发展、绿色直接融资和风投基金等加快发展的可行路径,推进绿色技术研发,促进绿色产业和绿色消费发展,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可供复制和推广的经验。
加快修订《存款保险条例》 构建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
建立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役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也积累了宝贵的风险处置经验,但与市场化、法治化的有序处置机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随着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非国有乃至国际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王玉玲认为此前以国有机构为主的风险处置做法亟需改变,要加快修订《存款保险条例》,构建一个以存款保险为平台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实现正常时期高风险机构的常态化有序处置,以及特殊时期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别处置,以实现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市场出清及最小化处置成本的目标。
王玉玲建议在近期银行风险处置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构建一个以存款保险机构为平台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建议统筹考虑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银行风险处置和破产的规定,修订《存款保险条例》明确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银行的处置当局,明确其在早期纠正、处置措施以及破产中的职责等,重点要赋予强制转移资产债务、成立过桥银行等必要的处置权力,同时允许其依法承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
首先,有必要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充分的信息获取权、对银行进行风险监测,确保其全面并持续获得反映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内控和监管信息,及时识别问题和风险,在问题出现早期对银行采取风险控制和纠正措施。
其次,如果早期纠正无法降低问题银行的风险状况,该机构仍然面临倒闭风险且需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应当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接管组织。在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原则的前提下,存款保险机构可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对问题银行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处置。
最后,如果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后,问题银行仍无救活的可能,则应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存款保险机构依法履行偿付存款的义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参与银行破产程序,分配银行的破产财产,并就个人债权偿付部分优先受偿,最小化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
此外,鉴于农村信用社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殊性,王玉玲认为有必要对这两类机构的风险处置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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