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建议,在上海临港等地探索建立金融法治试验区,弥补成文法漏洞和立法滞后性,建立既契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法治体系。
金鹏辉建议,由最高法发布专门的金融指导案例,在金融纠纷中更大发挥司法判例作用。在试验区内,借鉴判例法经验,对法律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的金融纠纷,法律没有规定、以前从未出现过的金融纠纷,以及涉外金融交易等金融纠纷中,更大程度发挥 法官主观能动性,通过合议庭合议或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等方式作出审判,形成金融判例。加强金融案件梳理研究,由最高院专门发布金融领域指导性案例。在涉外金融庭审中探索实施双语直播,在Westlaw等国际法律平台上发布司法文书。
金鹏辉建议,加大运用国际惯例等审判涉外金融纠纷的探索。在涉外金融审判中,可将国际金融规则、惯例等作为民法上的“习惯”,引入作为审判的法律渊源,解决跨境金融交易国内法律空白问题,选择适用境外法律时,按判例法系规则进行审判。
金鹏辉建议,设立适用境内外法律的国际金融审判机构。为适应自贸区跨境金融活跃、接轨国际的司法需求,在试验区组建国际金融审判机构。可考虑成立基层法院级别的金融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一审,或在上海金融法院与拟设立的国际商事法院中设立国际金融审判庭,专门服务涉外金融纠纷。适当突破现行法律管辖权限制,允许当事人将无实际联系点的案件以协议约定方式选择国际金融审判机构管辖。
金鹏辉建议,授权试验区探索制定涉外金融法律。可以把我国的金融案例、英美金融法律中的通行做法、国际金融惯例等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内化为与国际接轨的涉外金融法律规范,供试验区当事人与境外当事人选择适用。
另外,在人才配置方面,金鹏辉建议,加强国际化金融法治人才配置。国际金融审判机构优先选用具有普通法学习背景、取得境外司法执业资格、外语能力强、涉外审判经验丰富的中国籍法官。可经全国人大特别授权,暂停或调整法官法、法院组织法等部分条款在试验区的适用,以聘用制方式吸收英美法系退休法官、法律专家作为国际金融审判机构法官。引入熟悉英美金融法律、国际金融商事惯例的外籍退休法官、法律专家和港澳台人士作为陪审员参与金融审判。聘请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金融纠纷的调解。 同时,建立由境内外金融保险、国际贸易、证券期货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智库,作为国际金融审判机构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