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康书伟)全国人大代表、国瓷材料副总经理司留启建议,对有关担保法律法规条款进行修改,以充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防止保全制度被滥用。
司留启介绍,目前,在涉企民事诉讼中采用财产保全的情况相当普遍。但在实践中,保全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启动保全措施的举证及判定要件不明确,尺度不一,容易造成保全制度的滥用;保全制度赋予的意义与审判职能存在一定的冲突;权益保护不对等,担保法律法规条款并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平等的程序参与权;一旦采取冻结银行账户、资产保全措施等措施即对被申请人构成伤害。
司留启建议,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夯实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明确举证要件。财产保全的启动应以必要、紧迫为界限,在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匿藏、损害财产的明确证据,非采取保全不能保证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保全措施。法院必须在满足举证要件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保全裁定。
司留启建议建立保全听证制度,保障被申请人的异议权,保证程序公正;财产保全要严格执行对等原则,平等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立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机会,保证程序公正。
此外,他还建议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对正常运营的经济实体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明确执行冻结银行账户的实质要件。优先采用对实体经济影响较小的财产,明确财产保全顺序为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对不按保全顺序进行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权提出解除,法院应当支持;被申请人要求等值置换保全财产的,法院应当无条件支持;采取冻结银行账户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在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申请人都要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