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侯外林建议修改股份回购制度
2015-03-08 10:36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李超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局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在接受凤凰财经采访时表示,《公司法》2005年的时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到现在已经十年,《公司法》有很多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太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再加上全国人大去年也启动了《证券法》的修订;《公司法》跟《证券法》应该联动做修订,这样才不会引起相关法律互相打架的情况出现。
侯外林建议,把《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核准制这些规定,全部改为注册制。另外,因为公司债也是最典型的证券,公司债应该由《证券法》的调整来规范比较合适,所以应该把《公司法》里面有关债券发行的规定移植到《证券法》中。
侯外林建议,需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现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能够利用其有限的投票权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和监事。
侯外林建议修改股份回购制度,增加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明确公司可以“以分配利润、回报股东为目的”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且适当延长库存股票的持有时间,简化决策的程序,发挥股票回购制度对稳定股价、回报投资者这方面的作用。同时还要丰富利润分配的方式、形式,建立以股代息的制度,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这么一个规定;为那些历史上存在亏损、但已经恢复持续盈利能力的公司进行分红消除障碍。
侯外林建议,把《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核准制这些规定,全部改为注册制。另外,因为公司债也是最典型的证券,公司债应该由《证券法》的调整来规范比较合适,所以应该把《公司法》里面有关债券发行的规定移植到《证券法》中。
侯外林建议,需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现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能够利用其有限的投票权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和监事。
侯外林建议修改股份回购制度,增加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明确公司可以“以分配利润、回报股东为目的”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且适当延长库存股票的持有时间,简化决策的程序,发挥股票回购制度对稳定股价、回报投资者这方面的作用。同时还要丰富利润分配的方式、形式,建立以股代息的制度,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这么一个规定;为那些历史上存在亏损、但已经恢复持续盈利能力的公司进行分红消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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