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任务,要求“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和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精髓贯彻其中,来加强法治人才的培养,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满足法治国家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众所周知,由于社会发展尤其是法制建设的不同和历史条件的制约,中国法学教育在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前,大学本科法学并非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非唯一途径。其结果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而这种相互间长期脱节的状况,又必然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长期分离,这不仅使中国的法学教育缺乏足够的实践性和开放性,过于注重学科知识体系的结构和完善,过于强调对基本知识的传授以及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解释和分类,造成明显的学科化和学院化的发展倾向,而且导致法学教育的混乱,直接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在于从根本上弥补了法律人才培养的制度缺陷,使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和适量有了基本的制度保障,而且鉴于司法考试与法律学科教育、法律职业培养和法律继续教育的根本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培养造就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的法律人队伍(法律职业共同体),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人培养体制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位置和关键环节,因此,中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重塑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对于科学合理地调整和完善法律职业结构,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