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评级新规对症下药 增强差异化监管能力
证券时报记者 杨卓卿
为优化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体系,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正式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有哪些重点值得关注,又反映了哪些新的监管思路?对此,行业人士展开了深入讨论。
增强差异化监管
根据《办法》,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监管机构确定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缴纳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时,按照评级结果执行差异化标准。
南方某大型信托公司法律合规人士表示,评级新规进一步强化了针对信托公司的差异化监管,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由于目前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尚未下发,公司内部会持续关注,并适时修订下发公司内部的评级管控办法及指标管控体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表示,“此次《办法》不是为了评级而评级,更不是信托公司有一个名头或者对外宣传的噱头而评级,而是为分级分类监管创造条件、提供依据奠定基础,评级结果对应的是分级分类监管,具有十分强烈的联动性和同步性。”
上海信托相关人士指出,《办法》是《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通知》发布以来信托行业顶层制度设计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指导信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办法》新增了多个降级,尤其是直接下调两个级别的调整事项,增加了党的建设、公司质量等严重后果事项对于监管评级的影响,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高标准的监管要求。”
提高风险防范有效性
此次《办法》的一大看点是,明确了系统性影响的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
邢成认为,“《办法》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了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通过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可以有效降低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获得85分以上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在提升公司行业地位的同时也对公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云南信托研发部研究员杨巧伶表示,《办法》整体思路相比2016年版本更加偏重防风险,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提高了对信托公司分类的有效性及分配监管资源的精准性。
她认为,从过往整体金融业风险暴露情况看,单体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较大风险的根源之一在于公司治理层面,即股东是否将金融牌照当做提款机。从《办法》内容看,对于存在类似情况的公司,负面清单规定直接下调两个评级,这就解决了从评级要素层面无法识别这类公司的情况。而从信托业过往风险暴露的情况看,除了和其他金融行业风险暴露存在共性的公司治理问题外,风险点之一还在于非标资金池不降反增的问题。《办法》对这类情况也提高了针对性,明确对“新开展非标资金池”的行为直接下调一个评级,这无疑也提高了后续防范风险的有效性。
上海信托相关人士表示,《办法》首次提出对信托公司进行系统性影响评估的要求和方式,体现了信托行业的重要性以及对系统重要性信托公司的强化监管要求。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对系统性重要信托公司进一步提高了审慎监管标准,促使其稳健经营,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引导行业高质量转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相较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此次《办法》的第一大改善在于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将评级框架优化为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个模块,各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10%的权重。
邢成提到,此次《办法》特别将“业务转型”纳入评级框架,并设置了10%的权重,“10%的权重并不算低,与当前信托业在新三分类监管背景下加速转型,加快向以服务信托为主导的本源定位回归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政策导向意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办法》突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也可促进行业提升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
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方面,《办法》强调卖者尽责,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将“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贯穿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各个环节;强调失责赔付,要求信托公司综合评估其受托履职行为,针对失职情况及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
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方面,《办法》督促、引导信托公司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薄弱环节,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持续压降待整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