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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的银行理财半年报:披露渠道不统一 定期报告“个性化”

孙忠 上海证券报

  上半年银行理财规模被公募基金超越,成为近期市场焦点。

  作为大资管时代的重要一员,银行理财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建立了成系统的框架,以方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产品及相关信息。

  但随着半年报信息披露持续推进,银行理财正呈现出与公募基金“不一样”的一面: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渠道,其定期报告有的单独披露,有的合并披露……

  披露渠道未统一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银行理财产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其中,定期报告能够展示过去一段时间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故尤为重要。

  “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没有统一的端口,需要从各家理财公司网站寻觅。”一位投资者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获得一家理财公司某款产品的定期报告并不难,但想获得其他理财公司类似产品的定期报告,难度会变得很大。

  记者调研发现,目前已经成立的31家银行理财公司均设有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多半拥有单独网站,并能提供完整的相关产品信息及信息披露。

  “大部分银行理财公司均设有网站,可以查询产品信息,但仍有一部分银行理财公司没有单独网站,需要去母行理财页面查询,甚至个别母行都没有单独域名的网站。”该投资者表示,信息披露渠道不同,增加了获得有效信息的难度。

  从理财产品募集说明书看,理财产品普遍约定信息披露内容均在官方网站或销售服务机构网上销售平台披露,其中大型银行普遍选择在母行网站披露信息。

  目前可以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渠道包括理财公司所在的母行,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中国理财网是各种理财产品的公开查询平台,能提供相关理财产品的信息,但产品半年报展示页面并不完整,需要投资者在银行理财产品页面去寻找。

  “工作日”还是“交易日”?

  仔细研究银行理财与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投资者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细微的差异,导致两者信息披露上的明显不同。

  在定期报告的披露上,银行理财整体参考了公募基金相关制度。例如银行理财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从这一要求看,银行理财信息披露要求与公募基金并无太大差异。

  “但事实上,银行理财与公募基金仍有区别。”一位银行理财研究人士向记者表示,基金一般在每年7月下旬先公布二季报,然后在8月末之前披露半年报,而银行理财的披露时间则有所不同。

  以信息披露合规性较高的光大理财为例,其二季报一般在7月21日披露,与一般的公募基金基本同步,但是其半年报披露时间明显滞后。从往年看,光大理财的半年报一般会在9月中上旬披露,而一般的公募基金在8月末已披露完毕。

  “这实际上缘于披露规则的细微差异。”一位银行理财研究者向记者表示,光大理财之所以会与基金同步披露二季报,是因为银行理财要求在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进行季报披露,而公募基金也须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编制完成季报。

  “其中隐含了一个规则:银行理财定期报告的披露日期一般是工作日,而非自然日。”该理财研究人士表示。

  正是由于日期计算标准问题,导致银行理财产品半年报往往滞后于公募基金。

  “银行理财要求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披露半年报,如果按照自然日计算会与公募基金同步,而按照工作日计算,只需要在9月中旬披露就可以了。”上述银行理财研究人士表示。

  定期报告“个性化”

  与公募基金不同的是,银行理财披露二季报和半年报时,经常出现合并发布的情况。

  记者发现在二季报披露过程中,有一部分银行理财选择将半年报与二季报同步刊发。例如,一国有大行旗下理财产品在募集说明书中表示:“逢半年末,半年报告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合并。”

  同时,也有银行理财产品信披异常“个性化”,只发布了半年报,并没有二季报。

  “银行理财产品半年报和二季报披露内容并无太大差异,这点与公募基金完全不同。”一位银行理财合规人士向记者表示。

  相比而言,基金二季报普遍简明扼要,而半年报会将一些内容披露得更详实和丰富。

  每半年披露一次的理财业务报告,是投资者关注银行理财信息披露的焦点。

  上述银行合规人士表示,按照相关制度要求,银行理财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至少包括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须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从理财业务报告中基本可以看出一家银行理财公司过去半年报产品申购赎回以及存续产品的状况,同时还将披露穿透后的资产配置等。

  记者从各家银行理财公司网站查询发现,一般而言,银行理财公司往往将此报告在公司公告中予以披露,但仍有一些理财机构并未将此报告置于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上述银行理财合规人士表示,由于对于业务理解存在差异,很多细节很难确定,未来可以参照更多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做一些制度设计,以完善信披制度。

  此前,中银协秘书长刘峰表示,中银协正研究制定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指引,旨在完善并统一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机制和标准,减少理财产品发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使消费者更好地做出知情决策,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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