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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持续保持金融稳定?专家热议金融监管目标与效能

杜川 第一财经

  防范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尤其是在当前贸易摩擦、金融制裁以及地缘政治冲突等外部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更成为新时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保障。

  怎样才能持续保持金融稳定?如何提高金融监管效能?金融稳定立法应该突出解决哪些问题?4月24日,《2022·CF40中国金融改革报告:金融促进高质量发展之路》发布会在北京召开,参会专家对此展开热议。

  政府兜底容易引发更大道德风险

  “我国是少数未发生过严重系统性金融危机的主要新兴经济体。过去我国维持金融稳定的主要手段是经济增长和政府兜底,但随着金融规模越来越大,结构越来越复杂,经济向高收入水平收敛的过程中增速开始下行,政府很难对所有的金融风险问题采取兜底的做法,且政府兜底也容易引发更大的道德风险。” CF40学术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会上指出。

  CF40成员王毅也提出,金融风险处置需要考虑三个基本环境,一是金融是中央事权,容易形成“有风险、找中央”的兜底思维;二是,国有金融资产占比70%以上,“有困难找政府”的父爱主义难以避免;三是,动用公共资源救助风险民营机构,陷入“亏了国家、肥了个人”两难。

  黄益平表示,过去维持金融稳定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兜底+高速增长模式。但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金融风险,本意是释放局部的金融风险,但有些最后还是退回了政府兜底。

  作为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在分报告《制定<金融稳定促进法>研究》中,课题组强调,金融稳定立法要处理好8组关系: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稳定监测预警与风险处置、风险损失分摊、公共资金的使用、夯实金融稳定基础支撑和保障,以及问责追责和处罚。

  央行、监管、财政共建国家金融安全网

  国际清算银行此前曾指出,长期来看,全球经济面临“三重风险”,即生产力增长异常低迷、全球债务水平处于历史高位,以及央行政策操作空间非常有限。

  在业内专家看来,我国的特殊问题是,金融体系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无法持续靠政府兜底维持金融稳定。

  王毅认为,当前建立合理高效、相互制衡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落实处置金融风险的资金来源是矛盾焦点,但长远看,具有前瞻性的事前防范机制比风险处置、事后救助对金融稳定更加重要。

  王毅表示,金融稳定立法当前应突出解决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夯实金融稳定的基础支撑和信息保障,明确统一的金融基础数据信息系统整合职责,制度化开展金融稳定评估、监测、预警,否则风险防范无法未雨绸缪;二是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规范,以及由此产生的资金日常管理问题;三是明确金融风险处置中,股东、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提升风险处置效率。

  在分报告《提高金融监管效能》中,课题组建议,首先要明确监管的政策目标;其次,要赋予监管部门一定的自主性与权威性;三是,对监管政策的实施进行问责;同时,增加监管部门的编制与经费。

  黄益平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双支柱”宏观调控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边界和权责划分,不断丰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包括强化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增强货币政策操作的规则性和透明度,推动货币政策由数量型向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变。针对房地产、债券市场和跨境资本流动等领域潜在风险,及时采取宏观审慎政策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考虑引进一些更加市场化的政策工具。

  此外,他建议,统一地方金融监管的标准与政策,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匹配,加强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之间的监管协调,包括加强国家层面立法。

  “建议《金融稳定法》在明确金融监管中央事权的基础上,以立法形式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事项、责任、执法权力的法律依据;制定统一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尽快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机构的经营和监管规则;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将发展职能从地方金融监管中分离出来。”黄益平称,另外,在机构监管模式中应重视功能监管对提升监管效能的作用;借鉴“双峰”监管模式的经验,加强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

  黄益平强调,央行、监管与财政应共同构建国家金融安全网,更多依靠市场方式取代政府的隐性担保,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完整的国家金融安全网应该包括:微观审慎与行为监管确保个体层面的稳定与公平;宏观审慎管理缓解甚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央行发挥最终贷款人的功能、确保市场流动性的充裕;市场化的机制;央行与财政相互配合。比如,如果地方债务状况恶化、银行不良率上升甚至资本外流压力上升,不应由央行独立支撑,可考虑用财政资金设立“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在出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资本金短缺时维持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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