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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岩表示,科创板在上市主体、涨跌幅限制、发行定价等制度进行了系列改革,实行“宽进严出”的上市退市准则,符合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定位,允许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体现对科技创性型企业的包容性。科创板的推出,不仅为股票市场引入优质标的,让投资者得以分享时代增长的红利,而且有望引入良性竞争,通过二级市场资金选择,推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是多元化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一步,对资本市场改革的推进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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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奇霖认为,资本市场改革是一场长期的攻坚战,存量利益纠葛多,难度大,科创板作为增量改革的前沿试点,其机制在不断改善成熟后,将延伸至存量领域。具体到细节设计上,试行注册制(审核权下发至交易所)、20%的涨跌幅限制、50万+2年证券交易资格的投资者适当门槛、新股发行价格不受限等主要条款,既是减少行政干预、回归市场的体现,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科创板流动性减少投机炒作等多方面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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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向东强调,在主板融资的主要是规模比较大、发展比较成熟的企业,而很多新创企业不能很好地在其他板块或者通过银行融资。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为了支持新经济不断成长,经济结构不断调整,有必要设立科创板,为创新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同时科创板与多层次资本市场间可以形成对接机制,正好弥补了新三板转板难题和我国目前新经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从而通过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来为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融资服务,推动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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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龙表示,符合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仅可以通过IPO发行股票的方式登陆科创板,也可以通过发行CDR的方式登陆科创板。接受红筹架构意味着备受关注的独角兽等中国最优质的企业回归得到了接受,为未来海外企业来中国上市奠定了基础。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又一个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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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正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有序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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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1月30日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6项配套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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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强调,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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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上宣布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上交所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两个多月来,集中力量、只争朝夕、全力以赴推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尽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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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注册制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途径,是股价合理定价基础,是消除新股泡沫的重要手段,使得一二级市场接轨,对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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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退市应有相应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配合,应强化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与相关人员等在内的违规主体的直接或连带责任,以及相应的补偿、诉讼等机制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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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规则可以看到,针对科创企业研发周期长、盈利慢的特点,科创板大幅提升了上市条件的包容度和适应性,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且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凡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都实行注册制,只有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证券交易满两年的投资者可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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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投中研究院院长国立波表示,科创板实施意见基本上符合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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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同时,中国证监会已起草完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交所已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配套规则。相关规则正在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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