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来了,在各大媒体关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时候,《证券市场红周刊》曝光一批涉嫌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这样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追问上市公司出现那么多违规情形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为管理层加强监管提供一些路径。
实际上,加强监管是去年以来市场的一大趋势。今年2月召开的“201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指出,过去一年……(证监会)深刻反思股市异常波动教训,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持续整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复杂的形势下保持了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17年,证监会的工作总基调是“稳中求进”。无论“稳”还是“进”,证监会都明确要推进行之有效的监管政策和做法,持续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敢于亮剑,善于亮剑”。本周五的证监会发布会上,证监会再次出击重组乱象。
新股方面,截至3月2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679家,其中未过会正常待审企业610家,中止审查企业37家。IPO审核趋严的形势已经基本确立。已上市公司方面,据《红周刊》记者粗略统计,去年年底,沪深交易所问询函发出数量达到史上的高峰,12月共发出148份问询函,日均6.4份。今年以来发问询函数量没有出现明显下滑迹象,仅3月6日至3月10日,沪深两市发出问询函26份,平均每个交易日发出5.2份。
在交易所接二连三监管已经是常态下,以往企业惯用的关联交易、财务造假、滥用会计估计、过高溢价收购等造假手法,将无处遁形。
又到“3.15”打假时,在这全民打假的日子里,对于一切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商品、信息,都应该被予以揭发和抵制,不仅需要体现在产品打假上,资本市场中的新股上市环节也需打假,这不仅要严查拟上市公司,即便是那些已成功通过造假途径获得上市的企业也需追查。在监管趋严风暴下,造假公司终将难逃被追罚的命运。
问询问题多样化,9家公司IPO被否
据证监会披露,截至2017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679家,其中,已过会32家,未过会647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610家,中止审查企业37家。
对于中止审查的公司中,虽然证监会在披露的信息中没有明确说明这些企业中止的原因,但是从发审会上发审委向企业问询的主要问题来看,问询内容的多元化,如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业绩、环保、关联交易等方面问题,使得很多拟上市公司准备不足而痛失上市机遇。
以1月24日被证监会发审会否决的浙江永泰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证监会发审委就对该公司提出了三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发行人海外收入占比分别为93.89%、91.27%、90.84%、87.73%,客户主要集中于俄罗斯、巴基斯坦、韩国、荷兰等国家。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海外收入真实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1.66%、32.44%、33.82%、34.88%。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产品技术的先进性、生产经营模式、产品结构变化、下游客户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及配件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变动的原因,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是否存在异常。请保荐代表人说明针对发行人毛利率真实性、准确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反馈文件中回复客户DC Taipit LLC报告期内委托POWERMAN LIMITED向发行人支付货款4527.43万元人民币;在更新文件中回复上述委托付款的金额实为3260.90万美元。(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差错产生的原因,客户DC Taipit LLC委托第三方付款的原因,被委托方POWERMAN LIMITED的背景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发生其他交易。(2)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就上述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从发审委提出的问题来看,发审委对其境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毛利率水平的真实、准确性,以及公司所披露的货款数据前后出现矛盾的情况都产生了怀疑,而该公司的首发申请最终被否,应该与发审委提出的上述问题不能被很好地回复有很大关系。
又如1月13日被发审委否决的广东百合医疗,除了发审委多元问询因素之外,恐怕也与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有着重大关系。当时,发审委对其提出的几个问询问题中,连续用“合理性、真实性”的词语去质疑,在一连串的“合理性、真实性”的质疑声中,该公司也未能成功过会。
而正因IPO审核趋严,今年以来,发审会上被否决而未通过首发申请的企业也在明显增多。据《红周刊》记者统计,截至2017年3月10日止,今年已经有9家公司IPO被发审会否决,其中1月被否公司达7家,2月份为2家。
部分过会或已上市公司仍有“病”在身
监管正在加强,但《红周刊》此前曾报道过的一些企业,虽然有的因为报道原因而被否,有的则已带“病”过会并上市,在这些已过会或已上市的公司中,很多公司至今仍未就媒体报道中涉及的内容予以明确回复,疑点仍存。
以《红周刊》近期报道的龙蟠科技为例,公司关于采购数据、生产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存货、现金流等诸多数据存在难以相互匹配的疑点,在该公司现已通过发审会首发申请后仍无明确答复。
实际上,如果公司存在问题较大,即使首发申请得以通过,能否顺利发行也尚在两可之间。以2016年8月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且被《红周刊》重点报道过的海尔施来说,该公司虽然已经过会,但因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较大问题而被暂缓发行。
海尔施子公司及其员工因商业贿赂被诉诸于法庭,相关员工被处罚和判刑,而在该公司招股书中却明确表示其“直接销售”模式不存在向医院商业贿赂行为。并表示“发行人已经制定了《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然而该行贿案件的出现,对于即将上市的海尔施来说,无异于是一个个响亮的耳光。
更重要的是,海尔施与贝克曼库尔特、美艾利尔、ImMUcor等公司主要经销品牌的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了反商业贿赂条款,要求海尔施及下级分销商必须遵守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的相关规定。而海尔施子公司员工和其子公司的行贿的行为,有可能会触及到其与供应商之间的反商业条款,影响到其代理权,可能会为该公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重大。然而该公司招股书中却并未对该案件予以披露,显然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最终导致该公司被暂缓发行(具体内容请参见《红周刊》2016年8月刊登的《海尔施:财务堪忧,员工、子公司陷贿赂丑闻》一文)。
另外,今年2月20日成功上市发行的美力科技(行情300611,买入),记者在其上市之前曾以《美力科技采购数据不合理,社保缴存比例偏低》为标题在《红周刊》上发表了质疑文章,对其社保缴纳数据偏低,毛利率远超同行业平均水平等提出了相应质疑,同时在文中还提出公司采购数据存在人为“瘦身”的嫌疑,如果这些问题是真实存在的,则该公司生产成本就存在虚减的可能。
然而,对于记者所质疑的问题,美力科技至今未予相应答复,这样的态度正常吗?
面对造假,监管层执法力度在增强
对于IPO企业信息披露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证监会1月份披露,在今年首次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会计核算不规范、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如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部分贷款发放至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及大额现金支付等问题;上海基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收入确认与实际情况存在不一致、财务人员兼职关联方财务工作、未披露部分关联方关系、销售佣金实际情况与披露信息不符等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涉嫌违法违规,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证监会稽查部门处理。
其实,对于层出不穷的IPO公司造假问题,监管层针对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第一案的主角欣泰电气的处理就开了一个很好的先例,为以后从严处罚造假公司带来一个可借鉴的范本。
欣泰电气为实现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目的,报送包含虚假财务报告的发行申请材料,骗取发行核准;上市后继续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随即对欣泰电气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兴业证券(行情601377,买入)主动出资5.5亿元设立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此外,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欣泰电气涉嫌犯罪案件,并对欣泰电气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查处。
对欣泰电气造假一案,证监会明确表示:“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对欣泰电气处罚之外,证监会对撤回IPO申请的振隆特产的造假行为进行顶格处理,同样也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在2013年至2015年间,振隆特产向证监会申报的4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证监会对振隆特产开展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了IPO申请。但对于该家公司,证监会依然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决定没收其保荐机构信达证券、律师事务所中银律所的业务收入,分别处以320万元、120万元罚款。在振隆特产一案中,证监会认为,虽然振隆特产主动撤回了IPO申请,但其造假行为已经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仍予以顶格处罚。
由此看来,2017年的审核明显更严,企业在IPO发行中千万别存在欺诈发行的想法,因为即使能够成功上市,一旦被查出欺诈问题,很可能是“新账老账一起算”。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特别链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华网政府部门交易机构证券期货四所两司新闻发布平台友情链接版权声明
关于报社关于本站广告发布免责条款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180749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8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180749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8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