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稽查部门人士介绍,2015年6月,证监会IPO专项财务检查发现,振隆特产存在存货大量盘亏等异常情况,涉嫌虚假陈述,2015年7月,证监会对振隆特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立案调查
2016年9月,证监会依法对拟上市公司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虚假报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振隆特产被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董事长黄跃等人分别被处以8-10年市场禁入。
振隆特产成立于2000年10月,经营范围为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拟在深交所上市,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陆续报送过4次招股说明书,于2014年4月23日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因在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执业中未勤勉尽责,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罚。
证监会稽查部门人士介绍,振隆特产财务造假特点突出、手法隐蔽:
一是公司利用销售客户分布海外,不易调查的特点,虚构销售合同,虚增合同销售单价以虚增出口销售收入和利润。
二是公司通过调节产品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增加原材料入库数量,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等方式虚增存货和利润。
三是公司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模式,通过虚构生产过程的方法进行财务造假,导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采购原材料种类、工艺流程、生产模式、产品产量和产能利用率等各项重要内容存在虚假。
通过上述方式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962.43万、2863.19万、2790.56万元,分别各占当年利润总额34.13%、53.66%、99.76%。
证监会稽查部门人士透露,调查过程中振隆特产起初并不配合提供真实数据,并且对南瓜籽等存货用磷化铝做了除虫防护,毒气未消,让调查组难以盘点现有存货;
另外公司的供应商多为农户,分布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地的农村地区,部分采用现金交易,且产品70%左右为外销,客户分布在欧美等地,无论是寻找供应商核实采购情况,还是寻找客户核实销售情况都存在难度大、成本高的难题。
针对难以像以往通过走访客户核实相关数据的案件特点,调查组及时调整调查思路,拟定了通过盘点确定关键证据,调查与攻心双管齐下的方案。
一方面,利用周末时间突然对公司所有仓库的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对1.5万吨南瓜籽、松籽等存货全面盘点,锁定公司存在巨额账实不符的事实。
另一方面,调查组同步对公司涉及存货生产和流转关键环节的生产厂长、库管员、采购员、外销部门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展开谈话,并对电脑进行取证,获取了公司部分真实的库管和销售数据。
此外,调查组与当地政府多次沟通,争取到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给公司董事长形成了较强的心理压力。在事实面前,董事长和相关人员的解释矛盾重重,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心理防线被击溃,主动坦白了部分造假事实和手段,并表示配合提供真实购销存业务数据。
附1:
2013年至2015年振隆特产向证监会报送过4次招股说明书,2014年4月23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该4份招股说明书均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2年至2014年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
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以虚增合同销售单价的方式累计虚增出口销售收入8,268.51万元。
其中,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虚增收入662.04万元、1,813.51万元、5,792.96万元,并相应虚增各年利润,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振隆特产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8.61%、20.81%、67.33%。
振隆特产在虚增收入的同时虚增应收账款,并通过第三方公司回款或用其他外销客户回款进行冲抵的方式调节应收账款的账龄。
二、2012年至2014年虚增存货少结转销售成本,虚增利润
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分别通过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方式少结转销售成本,以及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的方式虚增利润,累计虚增利润7,616.18万元,虚增存货数量3,254.13吨,金额7,631.24万元。
其中,2012年少结转销售成本1,962.43万元,虚增利润1,962.43万元,虚增存货数量568.57吨,金额1,962.43万元;2013年少结转销售成本2,863.19万元,虚增利润2,863.19万元,虚增存货数量1,328.96吨,金额2,979.23万元;2014年少结转销售成本2,790.56万元,虚增利润2,790.56万元,虚增存货数量1,356.6吨,金额2,689.58万元。
综上,振隆特产通过虚增合同销售单价,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的方式虚增利润,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2012年、2013年、2014年利润总额的34.13%、53.66%、99.76%。
三、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情况
振隆特产绝大部分成品松籽仁、南瓜籽仁是通过直接采购“仁”加工出来的,而在账面上却虚构了由采购的“籽”加工为“仁”的整个过程;
大部分开心果未经加工直接销售,而在账面上却虚构了由原料开心果加工为成品开心果的整个过程,故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工艺流程、采购原材料种类、生产模式和产品产量以及与产量相关的产能利用率等各项重要内容均存在虚假。
附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09号部分内容
一、信达证券未审慎核查振隆特产与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信达证券在核查振隆特产销售情况时,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下简称《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销售情况尽职调查,导致未能发现振隆特产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的情况。
在振隆特产产品大量出口的情况下,信达证券对境外客户的销售收入未执行独立函证程序,其保荐工作底稿中的函证文件均取自会计师,且未审慎核查会计师的函证,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未发现会计师的询证函是由振隆特产寄发这一明显的程序瑕疵。
在走访海关时,信达证券未能从海关等机构确定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
信达证券对振隆特产境外客户走访不充分,仅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现场走访了荷兰的HCH公司、QF公司、SC公司、MEN公司,德国的AGA公司、KG公司、SP公司,丹麦的DLG公司等共8家客户,这8家客户销售额合计占振隆特产2012年外销收入的28.12%、2013年外销收入的22.47%、2014年外销收入的22.32%。
信达证券在对境外客户走访中未调取销售合同等相关凭证,在访谈境外客户时未聘请第三方翻译,访谈内容的真实性存疑。
访谈记录的制作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境外访谈仅聘请律师参与见证了访谈尽职调查整个过程,未取得境外客户对访谈记录的确认签字,并在回国后制作与境外客户的访谈记录,记录里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是回国后根据财务资料补充的,访谈记录的法律效力待定。
2012年至2014年信达证券未对境外客户进行实地访谈。此外,信达证券没有关注境外客户销售合同格式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二、信达证券未审慎核查振隆特产生产情况
信达证券在核查振隆特产生产情况时,未按照《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生产情况尽职调查,导致未能发现振隆特产招股说明书虚假披露主营业务相关的工艺流程、生产模式等情况。
信达证券在执行生产情况尽职调查程序时,对振隆特产产能利用率超过100%、出仁率逐年上升、副料异常减少、用电量异常等情况未能保持足够关注。
在对振隆特产生产工艺、技术进行分析评价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振隆特产直接采购南瓜籽仁、松籽仁进行加工,没有经过所谓破壳加工工序生产,开心果大部分未加工生产而是采购后直接销售产品的情形。
同时,信达证券未能合理分析南瓜籽仁生产环节是否存在瓶颈制约情况,未能对南瓜籽仁产能利用率超过100%的情况进行有效分析。
三、信达证券未审慎核查振隆特产存货情况
信达证券在核查振隆特产存货情况时,未按照《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存货情况尽职调查,报告期内未勤勉尽责地实地抽盘大额存货,相关材料全部引用了会计师的存货盘点文件。
同时,未对会计师存货盘点工作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和独立判断,进而未能发现振隆特产账实不符、虚增存货、虚增利润的情况。
振隆特产的存货南瓜籽、松籽仁、开心果出现大额亏空,2012年至2014年共虚增存货7,631.24万元。其中,2012年亏空存货数量为568.57吨,金额为1,962.43万元;
2012、2013年共亏空存货数量为1,897.53吨,金额为4,941.66万元;2012、2013、2014年共亏空存货数量为3,254.13吨,金额为7,631.24万元。
此外,振隆特产2012年至2014年存放在天津代工厂的存货未纳入盘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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