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全面、从严”是中国证监会党委的监管理念和工作要求。保持证券执法的高压态势、将执法宣传工作纳入资本市场意识形态的全局中统筹谋划、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是证监会党委一以贯之的工作举措。本文通过对中国证监会向社会披露的有关证券执法案例的整理和剖析,旨在让全社会对中国证监会执法有更多的了解,让更多市场经营主体和投资者通过相关案例受到警示教育,更多地了解证券法律法规、案件处罚认定规则和量罚标准以及监管执法要求,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清晰明确的预期,以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市场和社会运行成本,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一、关于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例的警示
近几年,随着中国证监会系统监管执法的不断强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大幅提升。但诸如未按规定披露重要股东权益变动、股权质押、重大诉讼、被调查处罚、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质量依然有待提升。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庞大汽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董事长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遗漏披露董事长庞某华通过收益互换进行的相关融资安排,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常性资金往来,未按规定披露公司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信息等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公司及其董事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庞某华作为“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庞某华作为公司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武某、刘某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15万元罚款。又如,中国证监会对“甘肃盛大集团”未真实披露控制他人账户持有“盛达矿业”公司股票和控制他人账户将2160万股“盛达矿业”进行股票质押融资等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甘肃盛大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甘肃盛大集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堂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保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此类案件,中国证监会都采取“双罚制”,既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也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凡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依法及时披露,充分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2017年10月,西藏证监局对马某芬超比例持有“西藏发展”股票未及时披露信息、在限制期增持“西藏发展”股票的行为,结合当事人有主动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增持股票没有伤害投资者利益;投资者通过“西藏发展”信息披露已获知马某芬股权变动信息等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马某芬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信息及在限制期违法增持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对马某芬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信息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马某芬在限制期违法增持股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40万元罚款。马某芬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规定。根据此条规定,“西藏发展”作为上市公司虽然披露了马某芬股权变动信息,但并不能代替当事人马某芬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其股权变动信息的义务。
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违法减持类案件,同时运用《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进行双罚,并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金额等情节,设定有梯次递增的量罚标准。 2016年1月18日、20日及2月25日,杜某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分三笔累计减持“艾迪西”21,600,000股,占“艾迪西”已发行股份的6.51%。杜某林在2016年2月25日减持1160万股的过程中,累计减持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艾迪西”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5,011,200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161,861,760元。2018年1月,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林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的行为予以警告;对杜某林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0,000元罚款,对杜某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9,711,705.6元罚款。针对当前上市公司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了《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将大额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间隔从每5%缩减至1%。
另外,发生上市公司收购、增持或减持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时,切勿忽略或者故意隐瞒“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否则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二、关于市场操纵类案例的警示
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坚持“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确打击”的执法原则,重点打击以下市场操纵行为:上市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误导性陈述、编造虚假信息涉嫌信息操纵,甚至与外部机构勾结合谋,控制“高送转”“业绩预增”“资产重组”等信息发布节奏,或故意使用误导性陈述影响投资者预期,以市值管理的名义联手操纵市场;违规聚集巨量资金,滥用杠杆交易,使用“虚假申报”“连续交易”等多种手法操纵股价;市场“黑嘴”或违法人员以QQ群、微信群滥用社会影响力对股票或相关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在荐股前集中买入、在荐股后暗中卖出;还有的利用“沪港通”“深港通”互联互通机制跨境操纵市场,通过操纵价格影响相关基金、信托产品净值,从而实现跨市场牟利。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江某东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凤形股份”(亏损5122万元)的行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江某东处以300万元罚款。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吴某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虚假申报和尾市交易的方式,影响“新华锦”价格;账户组期末余股为零,累计亏损177,799,282.82元。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乐处以100万元罚款。此类案件说明,一旦发生市场操纵的违法行为,即使发生亏损未获利,仍将受到行政处罚。
经中国证监会经调查,2017年2月10日至5月9日期间,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八道”)控制账户组,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操纵“江阴银行”,影响了交易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北八道”违法所得339,223,805.59元,并处罚款1,696,119,027.95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丰、林某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苗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中国证监会还对“北八道”操纵“和胜股份”等股票的行为另案对公司和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另外,由于“北八道”采用多种手段操纵上市公司股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相关人员通过实施故意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行为阻碍、抗拒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职权。林某丰、林某婷作为“北八道”主要负责人起组织、领导作用,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李某苗作为具体负责人员,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林某丰、林某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某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上述当事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关于“黑嘴”抢帽子交易、市场操纵案例的警示。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廖某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本人及“张某萍”等13个证券账户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廖某强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中国证监会对廖某强进行处罚所依据的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追究的是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任,其操纵市场行为是由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的系列行为构成的,并非单纯就其中的公开荐股行为进行追责。
关于新型市场操纵案例的警示。从相关法院得知,伊斯顿公司以有偿租借方式实际控制19个个人和7个特殊法人的期货账户,并与自有期货账户联通,组成伊斯顿账户组,违反了中国金融交易所有关报备及对股指期货的交易手数、撤单量、自成交量的限制性规定,取得了不正当交易优势;其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予以伪装,擅自将伊斯顿公司服务器存放到中金技术公司的机房内,与伊斯顿账户组相关联,绕过有关期货公司的资金和持仓验证,非法取得额外交易速度优势;2015年6月1日-7月6日,伊斯顿公司使用高频交易等手段,投入本金700余万元,先后成交主力合约约377万余手,非法获利3.8亿余元。伊斯顿公司利用高频交易软件等形成的技术优势,联合、连续交易,与法条明确列举的利用资金或持股、持仓优势,联合、连续交易无异,同样严重破坏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和环境,具有同质性;伊斯顿公司实施了系列的违法违规行为,非法牟利数额特别巨大,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182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开放性兜底条款,完全可以据此定罪。
三、关于私募证券基金“老鼠仓”类案例的警示
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业的快速发展,私募证券基金“老鼠仓”案件数量逐步上升。私募证券基金“老鼠仓”行为违反了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且与公募证券基金相比隐蔽性更强,成为证监会执法关注的重点。2018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总经理刘某东、投资经理杨某、交易员李某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东、杨某、李某柏责令改正,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其中对刘某东处以70万元罚款,对杨某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李某柏处以10元罚款。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公募证券基金,也包括私募证券基金。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授权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第四十条特别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处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所规定的罚则既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另外,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与公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实施该行为相比,在违法性质、违法手段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没有明显差异,均违反诚信和“三公”原则,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原则,同等行为应当受到同等处理,都要受到严厉打击。
四、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类案例的警示
2018年,上海证监局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钟某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钟某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深圳证监局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谢某违法买卖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谢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约13.6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安徽证监局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独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独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独某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北京证监局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刘某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21,328.63元,并处以罚款442,657.26元;对刘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566.12元,并处以罚款100,000元。该案刘某利用证券营业部电脑、本人手机私下接受7名客户委托理财,且存在多笔委托交易记录,属于情节严重。虽然其违法所得仅566.12元,却被处以罚款10万元。
证券从业人员姚某于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7日使用“姚某刚”“姚某水”账户,主要通过手机委托方式交易“万马股份”“中国宝安”“泰达股份”等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513,943,745.22元。姚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属于《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姚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姚某违法所得301,296元,并处以903,888元罚款。另案,鉴于其交易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姚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于证券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内部风险控制不完善,未能发现本公司证券从业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长期利用工作电脑、工作手机违法买卖股票或者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等情形,有的证监局已对相关证券公司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对其内控不力和从业人员管理不善予以惩戒。
五、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案例的警示
2017年11月20日,曹某收到其微信好友冯某发来的文档《2018年金融机构会议纪要.PDF》(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之后,曹某撰写了标题为《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的文章,文章第一段写道“上周,四大行及国开行等51家金融机构、20余家房企代表,联合各评级机构以及行业智库专家,在证监会(富凯大厦)开了一场闭门会”,其后的内容为曹某根据《会议纪要》内容编写,但《会议纪要》中的关键内容之一“本次会议为各大金融机构与中国指数研究院就房地产信贷策略开展交流探讨的常规会议,已连续举办七期”在曹某文章中未予以体现。曹某于当日17:50通过“山石观市”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文章。
曹某作为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在无权威、官方信息来源、也未对《会议纪要》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在其文章中使用“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的标题,编造、传播了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的虚假信息。会议主办方曾与之联系并要求删除文章,曹某未予理会。曹某通过“山石观市”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文章后,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市场影响。文章内容被新浪财经网、金融街、网易、搜狐等主要门户网站广泛转载,通过百度搜索“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共出现30,200个搜索结果。文章发布第二日,房地产板块指数涨幅超过2.6%,显著高于当日上证指数0.53%的涨幅和深证成指1.44%的涨幅。曹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曹某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此案说明,即便是出于一时激愤、冲动或者好玩,但是一旦编造或传播对证券市场或者投资者负面影响的信息,必将付出惨重代价、后悔莫及。
六、关于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类案例的警示
中国证监会对于法人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采取“双罚制”,既罚公司,又罚责任人。2018年7月,中国证监会因浙江福士达集团公司控制使用“九盛工贸”“华大制茶”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依法对浙江福士达集团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浙江福士达集团改正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决策人员)浙江福士达集团副总王某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操作人员)浙江福士达集团投资部经理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对于立案查实的将自己开立的股票账户出借给违法机构和个人用于市场操纵,或出借给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等情形,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对股票账户出借人采取相应惩戒处理措施。
七、关于拒不配合证券执法的风险警示
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具体规定来确定行政处罚的量罚标准。是否积极配合证券执法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是否对抗稽查执法,是否对自身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都作为“情节”纳入行政处罚量罚标准的考量范围。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应该为当事人积极主动作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检举、揭发、反映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被认定为重大立功的行为。对于拒不配合甚至对抗案件调查的机构或个人,日后将会影响到其在证券期货领域内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和担任机构董监高适当性等方面。“黑嘴”廖某强对其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毫无悔罪表现,竟然公开叫嚣对抗行政处罚,该案已被移送公安部门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对于拒不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当事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受到国家各有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联合发布合作备忘录指出,惩戒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24个部门联合发布合作备忘录指出,对于备忘录中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包括“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38项联合惩戒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桃城区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学等辖区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日益加强了监管科技建设。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交易所等交易所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监察部的人力、加强了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用于市场操纵、趋同性交易的监控,联合有关部门和公司平台加强了对违法人员的行为监控。一旦有意或无意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就会被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请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广大投资者,务必敬畏法律、遵守规则,自觉作一名守法诚信者、市场秩序维护者。(作者系西藏证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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