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提上日程,债主怎么办?
你有没有在“月光”的日子里跟朋友抱怨说“我破产了”?在今后,这个说法不仅仅是哭穷,你真的有机会正经地宣布破产。
日前,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媒体进一步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也将出炉,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过去大家听说过的都是企业破产,为什么要让个人也能够申请破产?欠债的宣布破产了,债主又该怎么办?
为什么要让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就是欠债不还吗?事实是并不是。
据《人民法院报》刊文,个人破产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按照发改委公布的方案,目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做这三个层面的事。
第一,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第二,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第三,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从企业破产连带责任到消费负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逐步推进。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一句话或许更加让人产生画面感: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清偿当中拯救出来。
保护这个老实又倒霉的失意者,或许就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障社会正常运转,也给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刘兴国告诉中新社国是直通车,“有些人涉及到担保或者个人经营,可能出现巨额债务。如果巨额债务超出偿还能力,那么他就必须终身承担。而如果他能够宣布个人破产,那么在通过劳动获得正常收入以后,这个人就有了重新创业的能力。”
除了让合规守法的欠债者不至于走投无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有利于缓解民商事案件中海量的“执行难”。
去年十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公布了一个数据,在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而不能执行并不是因为法院不努力,而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在“执行不能”案件中,自然人债务就是其中的一大块。最高法报告指出,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在这种情况下,把“执行不能”的案件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总比留下一笔无法解决的烂账要划算得多。
保护老赖?
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正义观下,有质疑的声音表示,让个人破产难道不是在保护老赖吗?债主的权益又有谁来维护呢?
刘兴国表示,不仅是个人破产存在逃避债务的可能,企业破产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这需要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进一步规范。在正当经营中获得的沉重债务应该允许破产,而恶意举债大量消费导致的欠债则是另外的问题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也对媒体表示,与此相关的配套制度在逐步健全,比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建立了“黑名单”制度,限制“老赖”的高消费等,不动产登记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在逐渐完备。
也就是说,想要破产,先得合法,即“诚实而不幸”。老赖这种有钱不还的不诚实的人,则会随配套政策完善,而无所遁形。
另外,专家提醒,即使中国正式确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也并不意味着债务的绝对豁免。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告诉国是直通车,参照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发现,在公民申请个人破产后,国家往往会以事先偿还一部分债务为条件或通过设置经济生活限制期限的方式来使公民在破产后仍可按照相应的清偿方案,在满足个人必要生活的基础上继续偿还债务。
张新年表示,“鉴于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确立才刚要起步,尚未公布明确的细节指引与程序规范,故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具体如何设计还有待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