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个“女友”,回家过年,听起来是很新潮的事儿,但大龄未婚且没有女朋友的男青年在赶新潮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租友”回家过年,回慰父母,大多是处于善意,但还是谨行为妙,处理不当,不但引来与租友的麻烦,事情暴露会更加伤害父母的心。
案例一:“欠租金”被诉违约
张某是一名大龄男青年,在外打拼多年,忙于事业一直未婚,也没有女朋友。年愈60的父母很关心他的婚事,托亲友在家乡给他介绍多个,都被他“在外地有朋友”为由推托。不幸母亲得了肺癌,多次打电话嘱咐张“这次回家过节,一定要女友来,让妈看看”。无奈,春节前通过朋友介绍,张与何女士达成了“租友协议”,让何以其“恋人”的身份随他回家,给父母一个交代,取悦并安慰患有重病的母亲,报酬为5000元。事后,张某提出,虽然何的表现很到位,其父母也非常满意,但前后仅5天时间,价格太高,只给了何3000元。对剩下的2000元,何多次催要,张拒付。何将张告到了法院。
评析:张与何签订的“租友协议”,应属于“表演合同”、具有表演性质的“劳务合同”。 只不过“表演”不是在戏台上,而是在现实生活中,“表演”的观众不是大众,只是张的父母既亲友。“表演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就表演者以表演的方式表演权利人的作品并支付报酬而达成的协议。而这个“表演合同”支付报酬的不是表演者而是作品的著作权利人。
劳务合同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为此而支付报酬的协议,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用合同等。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表演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张、何的“租友”合同,虽对张父母具有“欺骗性”,但是出于慰籍父母,特别是重病母亲的的善意,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没有损害社会的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有效的。依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何按约完满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表演”义务,张理应按约支付报酬。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何可以依法讨要张未支付的应付报酬。
案例二:遭逼婚沸沸扬扬
大龄男青年柳某出于回家向父母乡亲炫耀的目的,走时曾立下誓言,不混个“人模狗样”不回来,虽然混上了一个“部门经理助理”的头衔,“事业有成”,可春节前回家探亲,美中不足却缺一个“她”。匆忙之中从劳务市场雇用了青年女子黄某,作“租友”陪他回家过年。6天的旅程,达到了父母、乡亲,“赞不绝口”,“刮目相看”的效果,完成任务,付黄3000元租金。柳打算与黄分手,黄却粘住了柳某,说柳曾“非礼”于她,必须与她结婚,否则就要“告官”,弄柳某一个身败名裂。黄大柳5岁,且是没有职业、没有文化的离婚女。柳某死活不同意与她成亲。因此闹得沸沸扬扬。
评析:婚姻是爱情的产物。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关系是根据法律结成夫妻的关系。婚姻是不能强迫的,俗话说“捆绑不成夫妻”,“强扭的瓜不甜”,一方不同意,一方没有看上另一方,勉强成婚,促成的没有爱情的婚姻也是死亡的婚姻、痛苦的婚姻。“粘”、“逼”是没有意义的。强迫是违法的。这里我们希望女方放男方一码,也希望此类男方行为要自尊要谨慎。
案例三:退“礼金”更伤人心
大龄未婚未友男青年程某在外闯荡离家多年,也是出于慰藉年老父母的目的,春节前经一同事介绍租一女友魏某回家过年,临行前打电话过去。宰鸡鸭、杀年猪,浆洗被褥、收拾房子,打扫屋里屋外环境卫生,家里一通忙活。按当地的习俗,“准新媳妇”首次登门,“见面礼”是不能少的,程的父母东拆西借凑够了“一万一千元”这个吉祥的数字。魏某刚被程领近屋坐到炕上作过介绍,程的母亲就将一万一千元给魏送上,以示“万里挑一”。魏顺手将钱揣进了自己的兜里。程见状又气又急又不好开口。一万多元、对父母对程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事后程往回要这笔钱,魏以钱是程的父母给她的,拒不退还。
评析:毫无疑问,程父母给予魏钱款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程父母赠与魏钱财是有目地、有条件的,不明真相情况下“被欺诈”,目的不能实现,事实真相暴露,赠与应为无效,钱款应当退回。且《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魏不退钱是没有理由的。(基层法官 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