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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财险产品费率水平不得危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健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记者 谭谟晓)记者11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定价流程缺失,存在潜在定价风险,保监会近日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要求财险产品费率水平不得危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保险费率是指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经济基础。在国际惯例中,偿付能力监管、准备金监管及费率厘定监管是保险精算监管的“三驾马车”,三者相辅相成为保险行业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

  根据指引,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应遵循合理性原则,不得因费率过高而获得与其承保风险不相称的超额利润,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其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从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费率水平应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且不得根据风险特征以外的因素作出歧视性的费率安排。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前应全面了解产品风险特性,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历史费率水平及公司战略等,合理确定费率厘定的目标与定位。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财产保险产品数量众多、种类繁复,很多产品由于缺乏历史数据等原因,定价过程存在开发不科学,管控不严格等问题,指引的发布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形成精算循环内控机制,防范准备金不足导致定价不足、定价不足引起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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