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偿二代分类监管制度今年底前正式发布
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偿二代分类监管制度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计划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
偿二代建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是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最全面、最综合的监管评价。《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偿二代分类监管的框架、原则和运行机制,与目前偿一代下的分类监管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构建了“量化风险评价+难以量化风险评价”的新框架。量化风险评价是通过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其变化特征来衡量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水平,难以量化的风险评价是对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两方面综合起来,构成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全面、综合的评判和分级。同时,监管部门所采用的具体评价标准将向行业公开,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自身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改进经营管理,及时处置风险隐患。
第二,强化了偿二代“三支柱”之间的纽带连接。分类监管将偿二代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的信息汇聚在一起,通过保监会内部多部门协同、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对保险公司各方面的风险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和评价,使偿付能力监管的三个支柱成为相互勾连、相得益彰的有机整体。
第三,健全了相互协作、上下联动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机制。偿二代分类监管体系下,每个季度结束后,保监会内10个业务监管部门以及36个保监局将按照职责分工,独立或共同对保险公司的某类或某几类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打分,并通过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确定各家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在此过程中,保监会和各保监局的分类监管将在时间、标准、流程和结果上实现上下贯穿,提高效率,形成合力。
第四,明确了“奖优罚劣”的监管原则。根据综合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个类别。对风险低的A类公司将实施支持性和鼓励性的监管政策;对其他类别的公司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从而引导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