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加强 严禁省联社强制上存资金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在金融同业业务中,农信社等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常常是资金提供方。可是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投资业务增长过快的话,则可能造成主业基础的不稳或者对支农服务的弱化。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银监会已于今年7月底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15号文)。
“215号文”要求,农村金融合作机构要以支农信贷为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金融服务的前提下,稳妥谨慎开展资金业务。并且明确要求,“开办AA+级债券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投资业务,须具有三级以上监管评级,具有专门资金业务岗位或部门,且业务人员有两年及以上相关经验”。
此外,监管部门还特别规范了省联社的资金来源。“省联社不得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确实需要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
行政归集资金被禁
某农商行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资金应用方面,原来主要是省联社把各个联社的资金组织起来,统一去做,不少即使是已经改制的农商行也不例外。而此次明确规定了省联社不能强制上存资金,更加强调了县市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
监管部门要求,对于具备交易资格和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应支持其自主运用资金。对于地处偏远、信息闭塞等确实需要省联社提供资金服务的,应转变服务方式。比如,提供资金运用信息及投资渠道,或由省联社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进行三方协议运作。确实需要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
同时,监管明确,省联社不得强制或激励法人上存资金,且要逐步降低省联社先归集资金后统一运用的占比。监管部门还称,“严查行政集中资金行为,严控上存资金过快增长。原则上涉农贷款考核不达标的地区不得增加上存资金”。
至于省联社的投资,“215号文”也提出,应慎重选择低风险的品种,比如:国债、央票、金融债、AAA级别的债券、同业存单等,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
在债券投资方面,银监会还要求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并建立交易止损机制。“浮亏超过一般风险准备金50%或者银行账户减值超过计提的省联社,不得增加投资规模。省联社对法人缴存的清算资金,应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与其他资金混用。严禁购买债券。” 前述农商行人士认为,监管部门规范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的初衷是为了腾挪更多的资金来支持实体经济和“三农”。对于小型机构来说可谓是“有利有弊”,有利的是资金运用的自主权加强,弊端是评级较低的农村金融机构很多业务不能做了。
自查报告9月上报
前述农商行人士坦言,“业务确实是越来越难做了。监管部门的政策限制范围和监管评级挂钩。评级在二级以下的限制较多,基本上就不能投资城投债了”。
按照风控能力与业务相适应的原则,农村金融机构在投资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拆借、风险权重为零以及AAA的债券投资,债券买入返售、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业务时, 需要做到制度健全,内控严密,岗位设置合理等要求。
风险越高的投资品种,监管要求越严格。开办AA+级债券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投资业务,须具有三级以上监管评级,具有专门资金业务岗位或部门,且业务人员有两年及以上相关经验。AA级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券商和保险的资管产品,则需要监管评级在二级以上。
知情人士介绍,为落实“215号文”监管部门还要求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资金业务自查 ,并要求于9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到当地银监局。违规的机构可能会被停办业务或者被限制业务品种及范围,各地银监局要在明年1月底前把各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应用整改方案上报银监会。
该知情人士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自查的内容包括资金业务的种类、人员的配置情况、信息管理制度、风控制度等。自查的同时还要求清理整改存量业务,拟续办的资金业务,要逐项提出风险管理措施。个别业务期限较长,短时间难以整改的,应在存续期向分局报告业务动向,直到最后持有到期后结清退出”。(编辑 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