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首次下发地方同业规范文件治理15万亿“异变”业务
《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自去年6月“钱荒”起逐步限制同业业务的中国监管部门终于向地方发出明确治理的指示。据悉,四川、福建、京沪等多地银监会均向属地下发治理及改革同业业务的相关通知,新增业务不得再通过同业业务实现资产出表、进行监管套利。
一位接近监管的权威人士称,此番地方银监同业监管的通知,很大程度上沿用了外传银监会去年年底起草却未正式下发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9号文”)的思路,即通过“期限管理”、“集中度管理”几个指标对银行同业资金投向非标资产进行量化管理,同时,通过加强“统一授信管理”、“担保规范”、“资本准备”规范力度,排查同业业务风险。
在坊间流传的“9号文”之前,银监会曾酝酿更严厉版本的同业业务监管办法,其中也有“同业代付和买入返售业务中的相关金融资产不得出表”的表述。
具体规定方面,四川银监局下发的《关于同业业务规范和改革治理有关通知》(“70号文”)提到:
集中度管理: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
同业代付业务的受托行应将相关款项确认为拆出资金,委托行必须将相关款项确认为信贷资产。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期限管理:要求在办理资金融出业务时必须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同业账户透支业务的期限为当日或隔夜。
授信管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融资业务。
上述接近监管的权威人士认为,近年同业业务已异变为“类信贷同业业务”,其潜在风险主要有:1、潜在信用风险,同业项下资产认定交易对手具有银行信誉,不用计提“风险减值准备”,而交易标的资产通常为资质较差无法通过正常渠道申请贷款的企业;2、“抽屉协议”的合规性风险,为接触交易对手担忧,部分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信托受益权业务通常会签署具有隐性担保性质的“抽屉协议”;3、期限错配造成的流动性风险,银行通过多次拆借短期资金对接票据、信托受益权等长期项目,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4、通过同业绕道表外支持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隐匿信贷规模和存贷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