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俊波:全面深化保险业改革创新
2013年,面对错综复杂和极为困难的形势,保险业积极进取,开拓创新,行业发展呈现“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良好态势。
一是业务增长平稳回升。全年实现保费收入1.72万亿元,同比增长11.2%,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扭转了业务增速连续下滑的势头。财产险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保费收入6212亿元,同比增长16.5%。人身险业务企稳回升,保费收入1.1万亿元,同比增长8.4%,比上年提高3.9个百分点。二是整体实力持续增强。保费规模全球排名第四位,与第三位已十分接近。保险公司总资产8.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2.7%;净资产8475亿元,较年初增长7%;利润总额达到991.4亿元,同比增长112.5%。保险公司整体实力不断增强,平安保险集团入选全球9家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三是保险经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集中满期给付和退保高峰的冲击,行业现金流保持充足,个别地区集中退保风险得到及时处置。保险保障基金余额468亿元,较年初增长22.5%,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四是改革积极效应逐步显现。寿险费率市场化增强了市场活力,2013年8月份改革启动以来,普通型人身险新单保费同比增长520%,增速创13年来新高。资金运用改革拓宽了投资渠道、优化了资产结构,企业债和另类投资等高收益资产占比较年初分别增加2个百分点和6.3个百分点。全行业实现投资收益3658.3亿元,收益率5.04%,比上年提高1.65个百分点,是近四年来的最好水平。五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06.6亿元,同比增长27.4%,向3177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08.6亿元,同比增长41%。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0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2%,提供风险保障突破1万亿元。责任保险保费收入216.6亿元,为食品、环境、医疗等领域提供风险保障48.6万亿元。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收入155.2亿元,向近4.5万家企业提供风险保障2.86万亿元,为稳定国家外需作出了贡献。大病保险在全国25个省的144个统筹地区全面推开,覆盖人口3.6亿。一系列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业全力以赴开展抗灾救灾、保险理赔,为缓解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和促进当地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年来,保险监管机构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主要在着力防范化解风险、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努力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以及加强监管自身建设等方面扎实工作,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回顾过去一年的保险监管工作,保监会注重全局思维,强化保险监管的大局意识;注重把握大势,提高监管工作的前瞻性;注重改革创新,再造保险市场体制机制优势;注重攻坚克难,治理困扰行业的沉疴顽疾;注重远近结合,推动行业发展行稳致远。这些思路和做法是近年来保险监管系统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经验总结,一定要继续坚持,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丰富完善。
全面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的几个重点
2014年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最核心的是八个字,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形势,保持行业平稳增长,维护市场安全稳定,守住风险底线,保险监管必须稳中求进;在复杂的形势中把握机遇、有所作为,打破行业发展的瓶颈,激发市场的动力和活力,保险监管必须改革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在破解制约发展难题、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同时,找准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切入点。下一步,保监会将成立保监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保险业的改革创新,主要是推进保险服务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的改革创新。
推进保险服务体系改革创新
要站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推进保险业服务体系改革创新,建设一个在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当前重点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保险业提出的要求,在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取得新进展。
第一,探索发展巨灾保险。总体思路是,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级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协调相关部委制订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争取国家巨灾保险政策支持。推动立法,争取早日出台《巨灾保险条例》。指导云南、深圳等地开展地震和综合巨灾保险试点。
第二,规范发展农业保险。在2013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保险一定要搞好”。如何规范发展农业保险,把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运用好、落实好,不仅关系到保险功能的发挥,对保险业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2014年农业保险监管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业务规范,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农业大省进行彻底的检查,把问题查深查透。二是抓制度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三是抓创新试点,协调相关部门完善补贴机制,建立“15+X”的补贴架构,推动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农业保险。探索发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
第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重点是夯实基础,加强协调,通过试点带动扩面。养老保险方面,继续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以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为契机,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健康保险方面,研究健全完善健康保险相关税收政策,推进保险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统筹层次上经办新农合等各类医保服务。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夯实大病保险定价基础。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扩大大病保险试点范围。
第四,深入发展责任保险。现在,各方面对责任保险的期待都很高,要抓住有利时机,尽快突破。以《食品安全法》修改为契机,推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立法,做好相关配套机制建设。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各项制度,推动保险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提升保险服务能力。深入总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逐步拓展试点范围和领域,加强风险评估等基础制度建设。强化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推进保险市场体系改革创新
这几年,保监会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距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还有差距。下一步,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发展的内生动力与活力。当前的改革重点是,深化费率形成机制改革,推进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推进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
一是深化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寿险领域,重点是在总结前一阶段放开预定利率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费率市场化的范围,防范改革可能引起的风险。启动分红险、万能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力争年底前实现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的全面市场化。启动与费率形成机制相适应的精算制度改革,完善准备金评估规则,完善分红账户管理和分红特储制度,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从后端管住风险。产险领域,重点是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先行先试,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反映问题。
二是继续推进资金运用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和范围,把更多的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按照“抓大放小”的思路,推进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改革。推动建立资管产品集中登记交易系统,增强资管产品的流动性,发挥市场的定价功能。支持成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推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提升。加快转变监管方式,把监管重点由放开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动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
三是继续推进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基本思路是,坚持市场化、区域化的准入导向,突出专业化特色,统筹规划市场准入和市场体系培育,完善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切实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优化准入标准和审核流程,深化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改革,建立准入预披露制度。建立系统的分级、分类、分区域的有限牌照制度,确保保险机构“有多大本事做多大业务”。鼓励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稳步拓展国际保险市场。规范并购重组行为,加快推动有关立法工作。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和融资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推进保险监管体系改革创新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任务很重。无论是顺应国际金融业浩浩汤汤的改革潮流、适应国内金融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还是承担好保险监管引领发展、防范风险、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任务,都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加快保险监管改革。下一步,要立足国情、放眼国际,继续深化监管体系改革创新。
第一,完善监管制度。制度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当前完善监管制度,重点是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废改立”工作。要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尽可能消除保监会系统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冲突和不协调,提高制度的合法性。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三是推进“偿二代”建设。加快建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完成全部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行业对各种风险汇总后的整体测试。
第二,完善监管方式。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强化过程监管。把握关键环节,科学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抓好分类监管、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的约束力,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刚性要求,贯穿监管的全过程。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发布实施保险经营和服务两个评价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评价和社会监督。由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和排名,促进保险公司提升经营和服务水平。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执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定。三是强化监管合力。整合监管系统资源,加强监管上下联动,努力做到全国一盘棋。比如现场检查,要充分发挥稽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职能,合理分工,科学安排,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三,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努力提高监管效率。要处理好监管和市场的关系,放宽放活市场自己的事,管住管好政府该管的事。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哪些事情监管机构可以不管或少管。要处理好会机关和保监局的关系。要对保监会部门和保监局的职能进行认真梳理,哪些事该机关部门做,哪些事该保监局做,应该有更明确、更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规定。2014年,要在探索属地监管上迈出更大的步伐。要处理好会机关各部门的关系。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做到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减少政出多门,提高监管执行力。要处理好监管和协会学会的关系。行业协会和学会在营造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应该站到前台来,在行业自律、行业基础建设等方面应该下更大的功夫。特别是行业自律,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为保险业改革创新创造良好环境
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保险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防范风险的形势仍然严峻,任务还很艰巨。要理清思路、突出重点,降低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防范突发风险,关注新的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第一,防范化解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未来一段时期,防范化解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仍不可掉以轻心。要继续坚持内紧外松的方针,强化公司的主体责任和派出机构的属地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各负其责、稳步实施、沉着应对”的原则,针对重点公司、重点业务、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群体,开展风险排查,加强监测预警。要紧盯分红公布期、集中给付期等敏感时点,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风险响应制度。要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督促保险公司积极稳妥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目前,部分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还处在刚刚达标的临界水平,在行业承保盈利能力普遍不高、公司发债成本总体上升的影响下,可能导致个别公司出现偿付能力反复不足的情况。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大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工作力度,对资本管理能力差、偿付能力反复不足的公司采取预防性措施,做到对风险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研究制定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建立资本分级制度,完善资本补充制度体系。研究推进保险资金全托管,严厉查处虚假注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注重防范集团化经营风险,防止风险在不同业务领域之间相互传递。
第三,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2013年以来,市场资金趋紧逐渐成为常态。一些保险公司的高现金价值业务,存续期通常为一两年,甚至只有3个月,而匹配的资产一般超过2年,这种“借短贷长”的资金运用形式很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保险业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经验还比较欠缺。要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要规范和疏导高现金价值业务,审慎控制非寿险投资型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推进产品创新。要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信息登记,披露投资资产信息。
第四,防范化解资金运用风险。保险资金运用改革新政增强了市场活力,也对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带来了新的挑战。要坚持“既放得开,又防得住”,把监管重心由事前监管转移到事中事后的监管上。着力构建“一个基础、五个工具”的资金运用监管新框架,在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强化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分类监管、资产负债匹配、资产认可等监管工具。建立覆盖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落实保监局资金运用监管联系人机制,推动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研究推行保险投资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继续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在财产险方面,要将农业保险作为规范重点,严厉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保费补贴、强制农户投保、不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协议或平均赔付、拖赔少赔、无理拒赔等违规行为。要针对产险市场违规问题反弹、恶性竞争加剧等问题,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整治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理赔环节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强化总公司和高管人员的管控责任,通过总公司把压力传导给整个市场,推动公司牢固树立合规意识。
在人身险方面,要以强化公司内控管理和高管人员经营责任为抓手,推动公司合规经营,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厉整治银保小账和短期意外险不规范经营行为。要研究制定人身险公司分险种核算和省级机构经营成果独立核算指导意见,真实反映产品及分公司的成本、费用和盈亏。要建立抽查制度,按确定的比例和一定规则随机抽查保险公司,做到一查到底。
在保险中介方面,从2014年起,要下大力气,切实规范中介市场秩序,每年抓几件实事,争取2~3年内让保险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根本扭转,保险中介的发展理念、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监管架构基本理顺。2014年,要按照摸清底数、整顿秩序、深化改革、建章立制的步骤,对中介市场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有效遏制财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虚假业务、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乱象,加快建立制度规则,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过去两年多时间里,保监会从解决突出问题和建立健全机制两方面入手,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做了一些短期见效、长期管用的工作,效果很好。未来要继续坚持这一思路,不断坚定广大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一是继续整治理赔难和销售误导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三是努力提高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切实加强基础建设
加强数据基础建设和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数据和标准是科学监管和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要深化保险统计改革,构建新型统计指标体系。要做好数据体系和平台架构的统一规划,充分发挥中国保信公司的作用,加快车险、健康险、中介、保单登记、再保险接受人登记、保险资金运用等数据平台建设,既为行业发展服务,也为保险监管服务。要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全力支持平台工作,通过监管驱动,加快平台建设。抓紧推进产险主要险种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工作,适时启动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修订工作,为行业风险管理、费率厘定及偿付能力监管奠定数据基础。积极发挥保标委作用,加快制定、修改、完善一批行业标准。
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开发、改造和升级,推进应用系统整合。加强监管信息化基础建设,加快推进异地灾备中心建设。加强信息技术培训,提高监管干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推动保险公司加强IT 治理,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开展渗透性测试和动态监测,将信息安全评估指标纳入偿付能力风险指标体系,防范化解信息安全风险。
加强重大战略性问题研究。当前行业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解决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等重点难点问题,都需要通过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储备。要加强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研究,准确把握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内在规律。要加大对国际保险业法律制度、税优政策、市场规则、业务创新等的研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对策措施。密切关注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业的影响,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保险业转型升级。深入研究培育和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促进再保险市场与原保险市场均衡发展。
大力培育监管文化。目前,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对引导监管行为、提升监管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要继续加强学习教育,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真正成为监管的行动指针和行为准则。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监管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项俊波作者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