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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专款专用意义已不大

缪因知法制晚报

  据《人民日报》报道,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据悉,此做法并非青海省的创新。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1999年制定、2002年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即专款专用。与此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行政法规之所以规定“专款专用”,本质上是一种学理上所谓的“父爱主义”的立法思维,即为民众设计了一个更理性的资金使用方式。父爱主义本身未必错误,就像义务教育、法定婚龄、其他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一样,其立法基础是假想当事人如果足够理性、权衡利弊,则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自愿从事某些行为或不从事某些行为,所以强制性法律要求每个人都这么做。

  住房是人生大事,也是几乎每个人的重要开支内容。当初在福利分房取消、住房商品化刚刚开展之际,制度如此设计,并无不妥,甚至颇有前瞻性。怎奈事易时移,现实环境大不同了。

  一是住房开支已经成了个人和家庭的常见开支,无须强制性制度来提醒人们为此准备一笔钱。二是由于两代人的积累,不少家庭已经有了房产,而无须法律再令他们强制性划出一部分住房资金。三是北上广等所谓一线城市房价已经贵得离谱,房市已经过热,《条例》第一条提的“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目的早已超额完成。很多中低收入工薪族面临的无奈现实是:每个月不超过工资5%的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和购房需要的实际资金缺口巨大,加之种种繁琐的手续,住房公积金成了一笔无法用于住房所需、只能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的“被闲置”资金。公积金制度不再符合很多人的利益最大化了。

  所以,坚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已经意义不大,而应该有所改变,让民众享受到更多的灵活性。原来的制度有利面,如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等,可以维持。但民众有权不享受这一“好处”,自愿放弃等积累到高额的公积金再贷出的机会,而可把已有的住房公积金取出花费。

  毕竟,住房公积金是每一个职工的工作报酬的一部分,本来就应该由他们自由决定用途。(缪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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