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国内银行在境内外市场发行各类合格资本工具,有助于减轻银行发行普通股对资本市场的压力,丰富金融市场投资品种,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此外,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同时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
适时推出新型债务类和权益类资本工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指导意见》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指导意见》提出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三项基本原则:商业银行是资本工具创新主体;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推出新型债务类和权益类资本工具;先探索、后推广。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应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满足指导意见提出的认定标准。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通过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将有助于构建银行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充实资本基础,确保商业银行更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资本充足率差异化监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推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平稳实施,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同时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
《通知》明确,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到2013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
《通知》同时区分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分别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对已达标银行,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之上;对未达标银行,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定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科学制定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银监会核准。银监会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采取灵活、审慎的监管措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为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提供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缓解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压力。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结合通知要求和银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本达标规划,确保在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