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农信社的历史,农信社的产权一直就不明晰,此次尚村农信社走司法程序破产,大家都搞不清它是在破谁的产?
银行破产需法律护航
“尚村农信社的破产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和信号意义。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环境中,有进入机制,就必然要有退出机制。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也不应特殊对待,一旦经营不善,也将同其他行业一样面临破产而退出市场的风险。”李曙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根据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公布的数据,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共有26家银行倒闭;2009年,美国银行倒闭数量更是多达140家;2010年美国倒闭的银行数再攀新高,达到了157家;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美国又有92家银行倒闭。常态化的银行破产也促使美国建立起了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性的商业银行体系。
不过,李曙光认为,尚村农信社的破产更多的是一种“壳”破产,不像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银行破产时,“壳破产”和“实体破产”的时间是一致的。在尚村农信社的破产上,“壳破产”和“实体破产”出现了分离。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的一种表现。
杜晓山也认为由于尚村农信社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简单,且没有债权人储户,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其破产具有特殊性,很难将尚村破产的经验和做法复制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上。
对此,李曙光表示认同。他进一步分析,2006年我国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只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原则性规定,专门针对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却一直尚未出台。因此,沧州市中院在受理尚村农信社破产时,依据的只能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11月颁布)、《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发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2月)等法律中涉及到银行破产的条款。
“尚村农信社的破产案例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李曙光评价。曾参与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的他,对记者透露,企业破产法颁布后,业界就一直在探讨依据企业破产法起草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不过随后,证券业出现了券商倒闭潮,为了规范券商的退出,证监会率先就券商的破产出台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并获得了国务院通过。
“之后,《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起草和落实工作也基本按照分业监管的思路一分为三。目前银监会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数易其稿,并多次内部征求意见,正在报国务院批准。”李曙光介绍说。
尽管如此,李曙光还是认为尚村农信社通过司法程序破产具有“宣示性”意义,“起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场化退出方式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直以来,稳定的利差收入为中国银行业坐地收钱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随着国内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启动,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尚村农信社的破产或将不再是个案。这也将给一些经营不善的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