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增强民营企业投资创业信心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在最高法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高法当日发布7个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王闯表示,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增强民营企业投资创业信心;依法创新执行举措,维护民营企业信用。
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部长涂文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下一步,全国工商联将与最高法持续加强沟通协作、同向发力,进一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法治护航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供图

图为中国证券报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提问。
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王闯介绍,7个典型案例,地域分布覆盖东、中、西部地区,审理层级包括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的四级法院,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案例较好地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最新工作进展。
“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王闯介绍,例如,在“某银行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在发放3.5亿元贷款前,向企业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任何相对应的服务。人民法院认定银行违反金融服务收费公开透明、质价相符原则,在收取贷款利息之外,超出金融监管规定准许的收费范围,不当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按照“砍头息”的裁判规则,将该“融资承诺费”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董事长潘保春表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和开展的诸多工作,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鲜活诠释。比如,针对融资难、融资贵这一民营企业的“痛点”,案例通过明确司法支持导向,为民营企业平等使用金融资源扫清障碍。比如,依法守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底线,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都体现了“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核心要义。每一个案例、每一项亮点工作都传递着清晰的信号: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不会变,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力度不会减。
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基本原则
王闯表示,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合法权益。
例如,在当天发布的某集团公司诉某开发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中,最高法认定,作为国有企业的某集团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经穷尽各种手段,主张其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但作为民营企业的某开发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致某集团公司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某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适用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支持某集团公司的一般取回权诉请,充分体现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从法律实施维度看,这批案例精准回应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要求,实现了“立法意图”与“司法实践”的同频共振。其中,落实了“依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案例中对依法出资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融资环节的平等对待,直接呼应了法律中“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明确规定。
激励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
“依法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增强民营企业投资创业信心。”王闯介绍,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规定。
王闯说,一方面,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风险控制功能,依法维护诚信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依法出资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责任之间建立有效“防火墙”,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投资创业热情。在当天发布的“某投资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最高法依法提审,改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企业股东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无需被公司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激励更多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发展。
涂文在发布会上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在法治保障方面,如何与人民法院相向而行、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提问时表示,自2020年最高法、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密切合作,建立了运行顺畅的长效工作机制,在促进“两个健康”等工作上有效配合,取得了突出的工作成绩。
全国工商联执委、重庆市工商联副主席、重庆华森制药股份公司董事长游洪涛表示,这次发布的案例,从规范融资收费、降低经营成本,到审慎剥离不当债务为企业“减负”,从坚定地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到惩治侮辱诽谤行为、守护企业名誉,彰显了依法平等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














